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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創新總中心執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究計畫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要點

97年7月16日研究總中心96學年度評議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98年3月30研究究總中心97學年度評議委員會第4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102年12月23日研究總中心102學年度評議委員會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0月21日109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組織調整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產學創新總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本中心執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研究計畫之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依本校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辦法及行政院農業委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二十七條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研發成果,包括研究發展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產生並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

三、本中心支薪人員和參與研究人員(以下簡稱本中心人員)執行農委會研究計畫而衍生之研發成果,除法令及契約另有規定或約定外,歸本校所有。

研發成果之保護、權益分配(含技術移轉)及運用,依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及農委會相關法令,由本校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辦理相關權利申請程序及文件證明。

四、本中心人員執行農委會研究計畫,應妥善保管相關計畫研發成果文件及資訊,並以適當智慧財產權類型維護。

五、本要點所稱研發成果必要資訊包括研發成果、實體資訊及研究記錄簿。

六、研發成果必要資訊為本校重要智慧財產,對外均列為秘密資訊,非經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或取得本校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公開、陳列、展示、影印、揭露、交付於非相關得接觸該項秘密資訊人員一部或全部內容,相關得接觸秘密資訊人員對該秘密資訊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七、研發成果必要資訊之保存期限至少十年,其資訊記載之內容與智慧財產權有關者,於智慧財產權利存續期間應繼續保存,不得銷毀。

八、本項研究計畫研發成果管理暨運用之內部控制程序,由產學創新總中心評議委員會擇聘查核委員三至五人,任期兩年,並由查核委員推選召集人組成查核委員會辦理之,必要時得邀請專業人員協助辦理。

九、研發成果管理暨運用之內部控制程序視實際業務需要,每年至少辦理專案查核一次,受查核單位、人員應就查核委員會擬查核之項目備妥相關佐證資訊備查,查核委員會應就當次查核情形擬具查核報告。

研發成果應查核下列事項:

(一)管理及運用程序執行情形之查核。

(二)管理及運用經費收支情形之查核。

十、本要點經本中心評議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