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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合作計畫及研發成果運用之利益衝突揭露及迴避要點

102.12.18 第757 次主管會報通過

103.4.23 第763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3.10.01 第771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9年4月29日第821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9年10月21日109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組織調整

110年11月24第2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建立本校執行產學合作計畫及研發成果運用時,本校人員應遵守利益衝突揭露及迴避相關規範,防止不當利益輸送,依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及本校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辦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研發成果運用:係指本校研發成果之註冊申請、授權、讓與、收益、委任、信託、訴訟及其他與產學合作有關之利用本校研發成果行為。

(二)產學合作機構(下稱合作機構):係指擬與或已與本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之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及營利事業。

(三)當事人:指執行產學合作計畫之計畫主持人、研發成果運用案件之研發成果發明人或創作人。

(四)   當事人之關係人:係指與當事人有下列關係之人:

1.    當事人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2.    當事人之二等親以內親屬。

3.    當事人或其配偶之信託財產受託人。

三、本要點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本要點所稱利益衝突,係指當事人執行產學合作計畫及本校研發成果運用相關業務時,其本人或關係人與合作機構間直接或間接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其本人與合作機構約定,於產學合作合約或研發成果運用相關合約生效後,發生下列關係之一者,亦同:

(一)當事人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合作機構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但經政府或本校指派時,應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二)當事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前一年內自該合作機構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合作機構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或出資額。

四、當事人執行產學合作計畫或參與研發成果運用業務時,應符合公平、公正之原則,如遇利益衝突情事,應主動揭露或迴避,或促請其關係人迴避。

當事人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簽辦、審議或核決本校產學合作合約及研發成果運用案件之人員,如有前點規定第二項情事之一者,亦應自行迴避。

本校知悉當事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本校產學合作合約及研發成果運用案件之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各該案件之利害關係人,亦得向本校申請其迴避。

五、利益衝突揭露及迴避之管理機制,由產學創新總中心(以下簡稱產創總中心)及研究發展處訂定。利益衝突揭露,由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以下簡稱技轉中心)受理,並由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智審會)審議。

前項管理機制,包括下列事項:

(一)應主動揭露或自行迴避之利益衝突態樣。

(二)審議基準及作業程序。

(三)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

(四)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與範圍、內部及外部通報程序。

(五)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教育訓練及其他相關管理措施。

六、智審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產創總中心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技轉中心主任推薦後,陳請產創總中心中心主任聘任,任期二年,得連任之。

智審會委員與當事人有第三點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就該案件應自行迴避。若有違反,智審會就該案件之決議無效。

七、智審會審議項目如下:

(一)當事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本校產學合作合約及研發成果運用案件之人員有無利益衝突情事。

(二)產學合作與研發成果運用之計畫經費、權利金、衍生利益金、技術股及其他對價或條件之妥適性。

(三)與其他廠商合作之可能性。

(四)其他產學合作及研發成果運用相關事項。

八、當事人及簽辦、審議或核決本校產學合作合約及研發成果運用案件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或經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技轉中心就其應否揭露或迴避有疑義時,應送智審會審議:

(一)有事實足認當事人、其關係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本校產學合作合約及研發成果運用案件之人員有涉及利益衝突之虞,而應主動揭露資訊者。

(二)當事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本校產學合作合約及研發成果運用案件之人員有第三點第二項應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

前項當事人及簽辦、審議或核決本校產學合作合約及研發成果運用案件之人員,得請求出席智審會陳述意見。

九、當事人如不服智審會決議,得於收受智審會決議後10日內,以書面向產創總中心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十、技轉中心受理當事人及簽辦、審議或核決本校產學合作合約及研發成果運用案件之人員揭露之利益衝突情事後,應提交智審會審議。審議通過後,始得簽訂產學合作合約或研發成果運用相關合約。

十一、本校將研發成果之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信託予發明人或創作人,且本校為信託之受益人者,該發明人或創作人無庸為利益衝突揭露與迴避。

十二、當事人及簽辦、審議或核決本校產學合作合約及研發成果運用案件之人員依本要點揭露之利益衝突相關資訊,僅供智審會進行審議使用,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予以保護。

十三、智審會就審議項目有無利益衝突等情事有疑義時,由召集人指定技術專家二人及法律專家一人,共同組成調查小組,當事人得請求陳述意見。調查小組對於相關事宜進行了解,並提出具體建議,供智審會參考。

十四、本要點所定利益衝突情事之揭露與迴避,由產創總中心組成查核委員會進行稽核,查核委員會之組成與運作方式,另訂之。

十五、本校對當事人及簽辦、核決研發成果運用案件之人員,就本要點所定利益衝突與迴避之內涵,應定期實施教育訓練。

十六、當事人及簽辦、審議或核決本校產學合作合約及研發成果運用案件之人員有本要點規定應為利益衝突揭露或迴避之情事,而未自行揭露或迴避者,應自行負擔行政與民、刑事責任。

十七、內部控管及查核作業:

(一)技轉中心應妥善保管處理利益衝突關係案件所生各項表單、申訴書、調查結果、會議紀錄及執行教育訓練課程等相關文件,並建檔保存五年。

(二)智審會得視實際需要,委託第三方查核前款資訊之真實性。

十八、利益衝突案件審議及通報:

(一)技轉中心經檢舉或舉發,知悉當事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本校產學合作合約及研發成果運用案件之人員涉及利益衝突情事者,技轉中心應將案件及相關事證送智審會審議,並應通知被檢舉人到場說明。

(二)經智審會認定被檢舉人有利益衝突情事且未揭露或迴避而情節重大者,送相關權責單位議處。

(三)前款情形,技轉中心應通報與該案件相關之機關、單位。

十九、簽辦、審議或核決產學合作計畫及研發成果運用案件之人員,除涉及違法情事外,其依本校所定內部程序進行簽辦、審議或核決後,該產學合作計畫研究標的或研發成果之商業價值有明顯變化者,該等人員免負行政或其他職務責任。

二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