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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輔導優良及輔導傑出導師獎勵與遴選實施細則 |
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訂定(97.04.10) 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01.01.11)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02.06.19)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05.06.15) |
一、為強化導師輔導功能鼓勵導師熱心參與學生輔導,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輔導優良及輔導傑出導師獎勵與遴選實施要點〉,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輔導優良及輔導傑出導師獎勵與遴選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優良導師係指在本系擔任導師工作一年以上,對學生輔導工作熱心參與,在輔導學生生活、學習與活動等著有成效,堪為表率者。 三、由系上所有專任教師及大學部各年級代表一名、系學會代表一名組成優良導師遴選委員會,於系務會議中推選二名為本系優良導師,並按學校規定比率人選,報請文學院參選年度優良導師。 四、優良導師甄選標準參考如下: (一)、按校方規定導師談話及繳交導談記錄表。 (二)、積極參與校方辦理之「導師輔導工作研討會」。 (三)、繳交賃居校外學生訪問表。 (四)、進行學生各項心理作業施測。 (五)、參與系所之導師會議。 (六)、學生問卷調查(或畢業生抽樣問卷)。 問卷調查事項有: 1.關懷學生,輔導學生生活、學習與活動,有具體成效者。 2.處理學生之特殊或重大事件,協助學生解決困難,有具體事實者。 3.與學生經常保持聯繫,師生之間互動情形良好者。 4.對學生輔導工作,有具體措施與創意者。 (七)、其他。 五、獲全校「輔導傑出」導師者,三年內不再予以重複推薦;獲文學院「輔導優良」導師者,一年內不再重複推薦。獲頒二次「輔導傑出」導師者,視為終身輔導傑出導師,嗣後不再推薦。 六、榮獲系上優良導師者,頒獎獎勵。 七、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