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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設計學院非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107年11月30日 107學年第2次院務(通訊)會議通過

107年12月20日 107學年第2次校教師評審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設計學院非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院務會議就本院各系推舉之候選委員中推選八位委員組成,其中建築系三位、都市計劃系二位、工業設計系二位及創產所一位,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召集人由本委員會委員互選之,院長得列席本委員會。符合委員遴選資格之專任教授未達應推選總數時,得由院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本院專任副教授擔任委員,惟教授之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二。

        教師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本委員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非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不得決議(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本委員會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本委員會由副教授擔任委員(含召集人),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第五條 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講座、名譽教授、合聘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本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第六條  本院非屬系所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由本委員會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先由本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通過後再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如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 內之姻親為當事人或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得經本委員會決議 請該委員迴避。

        本委員會委員就審議案件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委員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委員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本委員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前二項申請,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本會委員如有重複擔任兩級以上之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如須該委員說明時,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有關辦法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