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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院聘教師聘任辦法

109.3.4  109年3月份主管會議修訂通過

109.4.16  109年4月份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6.11 108學年度第5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院聘教師之聘任,依據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院聘教師聘任類別分專任、兼任、臨床及專案教師四類。各級教師職稱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品德操守均佳並有足資證明之優良表現,對於本院之任務與發展有所助益者。

二、講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講師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而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助理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副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前項所稱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以公立、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及研究所,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及研究所為限。

第三條  本院院聘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教師聘任應包括公開演講或面談之審查程序,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審查通過後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四條  本院院聘教師聘任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並以每學期開始(二月一日及八月一日)為起聘日期。

第五條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於初續聘滿四年之半年前,應經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是否續聘,不通過者,自第五年起不予續聘。但於初續聘期間經審議通過延長服務者,視為同意續聘;或新聘副教授已完成教授升等者,得視為同意續聘。新聘教授於學術上有重大成就或貢獻者,得直接長期聘任。
新聘助理教授於到職六年內未能升等者,自第七年起不予續聘。但因懷孕生產、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特殊情況等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者,自第七年起得續聘二年,如二年內仍未能升等者,則不予續聘。
前項但書續聘期間如仍有懷孕生產、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且足以影響其學術表現者,得於續聘期限屆滿之半年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延長續聘二年。
新聘講師、臨床教師原則比照辦理。
新聘外籍教師須於近期內具使用中文之能力。

第六條 本院院聘教師聘任之申請,須檢附下列資料或證件:

一、    擬聘教師簽辦表。

二、    履歷表。

三、    個人資料表。

四、    擬聘/新進人員體檢檢核表。

五、    學歷證件: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相關醫事人員證書影本。

六、    經歷證明:服務證明書(包含主治醫師年資)、在職證明書正本、教育部頒訂教師證書、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七、    推薦函三封。

八、    著作目錄表。

九、    送審著作本文。

十、    專任教師請附校教師延攬規劃委員會核定員額函文、職缺公告之訊息,申請兼任、臨床教師免附。

十一、曾參與教學活動之相關事蹟。

持國外學歷送件申請者,另需繳交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完成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成績單,並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學校新聘教師國外學歷採認作業規定審查。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