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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研發成果管理維護執行要點
NCKU Enforcement Directions for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ccomplishments

102.11.27第756次主管會報通過

Approved in the 756th Executive Board meeting on November 27, 2013

104.04.22第780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Revised and approved in the 780th Executive Board meeting on April 22, 2015

106.04.19第803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Revised and approved in the 803rd Executive Board meeting on April 19, 2017

110.04.28第827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11.9.7第835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12.11.01第842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14.01.08地847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執行「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成果管理辦法),明確規範新舊辦法之銜接,並管理維護本校研發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研發成果之專利費用分攤,應適用該研發成果經本校產學創新總中心(以下簡稱產創總中心)立案時之研發成果管理辦法。

美國專利連續申請案(CA, Continuation Application)、分割案件(DA, Divisional Application)及歐盟專利分割案(包括VDA, Voluntary Divisional Application及MDA, Mandatory Divisional Application)之專利費用分攤,應適用原申請案經本校產創總中心立案時之研發成果管理辦法。

三、本校研發成果之技轉收益分配及相關事項,應適用本校收受該研發成果技轉收益日之研發成果管理辦法規定。但該研發成果技轉授權合約生效日之研發成果管理辦法較有利於發明人者,適用合約生效日之當時有效規定。

本校研發成果申請專利時,發明人負擔專利費用未逾20%者,該研發成果之技轉收益分配,依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專案核准本校補助全部專利費用」之比例分配;發明人負擔專利費用逾20%者,該研發成果之技轉收益分配,適用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發明人負擔全部專利費用」之比例。

一授權案件包含數專利時,依各類專利數量,比例計算收益分配。

四、本校為審議研發成果之申請、維護、終止、讓與、專屬授權及境外實施等事項之相關管理事宜,得設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產創總中心中心主任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主任向召集人推薦後聘任。任期二年,得續聘連任之。

 

五、本校研發成果之申請、維護、終止、讓與、專屬授權及境外實施等事項,以產創總中心公告為準。處理程序及原則如下:

(一)由產創總中心先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提交本委員會審議後,再通報各主管機關。發明人應協助填寫通報主管機關之各項程序表單。

(二)本委員會審定後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發明人,如發明人因離職、退休或死亡等情事無法通知者,由本校逕行處理。

(三)發明人應負擔而未繼續負擔專利費用者,若經本委員會審定具有專利維護價值,本校得繼續維護並負擔後續專利相關費用,發明人不得請求技轉權益分配。如因發明人應負擔而未繼續負擔專利費用,致專利權失效及主管機關究責時,由發明人自行負責。

研發成果已獲證並維護一年以上,每年應定期檢討其繼續維護之必要性。經本委員會評估無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效益者,應於依政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公告徵求受讓人至少三個月,公告期間內無人洽詢時,得終止維護。

六、本校受讓專利原則:

(一)非經產創總中心立案申請之專利,發明人須繼續全額負擔後續專利相關費用。

(二)研發成果原為補助或資助機關未下放之成果,嗣經補助或資助機關同意,得經本委員會審定後受讓,並由產創總中心立案管理。

(三)依前二款受讓之專利,其技轉權益分配,適用立案時之研發成果管理辦法。

七、依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第四項補助發明人專利申請及維護費用者,如因可歸責於發明人之事由致衍生額外專利費用或實際未獲得相關部會補助,發明人應自行負擔。

發明人應負擔專利費用未如期繳納者,本校得自發明人研究計畫經費節餘款或依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技轉權益收入分配部分,予以扣繳。

本校補助發明人於專利審查期間之相關費用,以三次為限。支付項目包含補正文件、修正、申復、面詢、限制性選擇、選組、請求再審查或繼續審查等。但訴願、訴訟、或調解等項目費用,不予補助。

八、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委託校外單位推廣費用,包含研發成果之市場調查、成果包裝、產業分析、合約審閱、專利布局分析、專利侵害鑑定分析及訴訟等相關費用。

九、本校研發成果技轉收入之收取、上繳或其他相關管理機制,由產創總中心負責建置執行。

十、專屬授權之技轉案件,於授權合約期間內之相關專利費用(含申請中之專利),得由被授權廠商負擔。

十一、發明人獲分配之技轉授權收益,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  納入個人收入。

(二)  納入發明人專屬之「權利金收入」經費代號帳戶。

(三)  依發明人指定比例分別納入個人收入及專屬之「權利金收入」經費代號帳戶。

發明人支用前項第二款帳戶經費,應符合本校產學合作收入收支管理要點之規定,所購置之物品及財產,其所有權歸屬本校,並依本校財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