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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牙醫學系暨口腔醫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107.09.07所務會議通過

107.10.26醫學院課程委會核備

107.11.27校課程委員會核備

 

一、為規劃及審議本系及本所各組共同課程及分組課程,發揮本系所發展特色,爰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設置「國立成功大學牙醫學系暨口腔醫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成員由本系所課程總負責人、全體專任老師、學生代表1人及校外學者專家或產業界人士1人組成。學者專家或產業界人士由系所主管遴聘,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系所課程總負責人兼任之,並置秘書一人,由本系所行政助理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行政業務。

三、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   訂定本系所課程目標、發展方向暨共同規劃原則,含共同核心課程之學分數、專業選必修比例等。

(二)   審議本系所畢業學分數及課程之規劃。

(三)   本系所跨領域課程之規劃及協調。

(四)   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四、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乙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要點經本系所務會議通過,經院及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