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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不分系學士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108年5月8日107學年度第2次學位學程會議通過(108年6月13日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10年5月31日110學年度第4次學位學程會議通過(110年12月16日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不分系學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本校各學系(所)教師評審
            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設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六至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由學程主任兼召集人,若學程主任因故無法召集或遇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教評會委
       員共推之。

二、推選委員:由本學程會議推選專任教授擔任之。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本學程符合推選委員遴選資格之專任教授未達應推選總數時,得由本學程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本學程副教授擔任委員,但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教師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不得擔任教評會委員。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三條   教評會審議有關本學程專(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及其他有關專
            (兼)任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第四條  教評會開會時非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有應行迴避
            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並得視需要由召集人邀請有關單位或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教評會委員由副教授擔任者,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
  制。

第五條   教評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如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當事人或有利害關係
             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得經教評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教評會委員就審議案件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教評會申請迴避。有具體事實足認教評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教評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前二項申請,由教評會決議之。

教評會委員如有擔任兩級以上之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如須該委員說明時,教評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學程會議通過,報請非屬學院召集人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