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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地球科學系教師升等辦法

80年4月25日 79學年度系務會議通過

82年12月08日 82學年度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6年10月29日 86學年度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9年12月11日 8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0年6月29日 8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年5月22日 90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2月26日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1月24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4月15日 103學年度第3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9年11月2日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1月21日 109學年度第3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11年4月14日 110學年度第5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地球科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提升研究水準,特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七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除應具備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二條所定條件外,申請人在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必須發表三篇以上機構名稱載有國立成功大學,且申請人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SCI(E)論文;代表作須發表於當年度Q1或Q2類期刊,且為第一作者之論文。

教師申請升等資料,須符合本系教師升等審查細則規定基本門檻點數,教師並應於當次申請送件截止日前,於系上公開舉辦升等學術演講,始得受理其升等之申請。

第三條 本系教師升等案件之初審程序如下:

            一、教師升等案件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確認符合前條第二項情形後,送請校外學者專

                   家進行審查。

            二、校外學者專家審查結果回覆後,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向院推薦。

           本系教師升等案件之辦理時程如下:

            一、一般教師預定時間:申請升等送件截止時間為每年5月15日,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最晚應於6月30日前完

                   成。

            二、民國85年8月1日以後新聘之助理教授、講師,可另適用下列預定時間:申請升等送件截止時間為每年12月15

                   日,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最晚應於次年1月31日前完成。

第四條 審查項目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三項,其所佔比例分別以教學(40%)、研究(50%)及服務與輔導(10%)為原則。審查項目分數計算方式,依本系教師升等審查細則規定辦理。

第五條 初審未獲通過者,得於收到決議通知後一週內,以書面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復。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長提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