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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地球科學系教師升等辦法

80年4月25日 79學年度系務會議通過

82年12月08日 82學年度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6年10月29日 86學年度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9年12月11日 8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0年6月29日 8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年5月22日 90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2月26日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1月24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4月15日 103學年度第3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9年11月2日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1月21日 109學年度第3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10年12月16日 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教師評審委員修正通過

110年12月23日 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4月14日 110學年度第5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112年3月3日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12年3月17日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6月15日 111學年度第5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通過

112年10月11日 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12年10月27日 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4月18日 112學年度第7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地球科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提升研究水準,特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十五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除應具備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二條所定條件外,申請人在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必須發表三篇以上機構名稱載有國立成功大學,且申請人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SCI(E)論文;代表作須為第一作者之論文,並且該論文之刊登期刊在當申請年度須歸類在Q1或Q2等級。

 教師申請升等資料,須符合本系教師升等審查細則規定基本門檻點數,教師並應於當次申請送件截止日前,於系上公開舉辦升等學術演講,始得受理其升等之申請。

第三條 本系教師升等案件之初審程序,應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確認符合前條第二項情形後,進行審查,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向院推薦;未符合前條第二項情形者,即初審未獲通過。

本系教師升等案件之辦理時程如下:

一、一般教師預定時間:申請升等送件截止時間為每年5月15日,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最晚應於6月10日前完成。

二、民國85年8月1日以後新聘之助理教授、講師,可另適用下列預定時間:申請升等送件截止時間為每年12月15日,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最晚應於次年1月10日前完成。

 

第四條 審查項目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三項,其所佔比例分別以教學(40%)、研究(50%)及服務與輔導(10%)為原則。審查項目分數計算方式,依本系教師升等審查細則規定辦理。

第五條 初審未獲通過者,得於收到決議通知後一週內,以書面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復。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長提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