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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多單位共同使用館舍維護管理要點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本校多單位共同使用之館舍,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多單位共同使用館舍時,應成立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委會)。但專案簽請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管委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館舍之安全、門禁、消防、防疫等事項。

    (二)館舍公共空間之使用與管理事項。

    (三)館舍公用財產之檢查、修繕與維護事項。

    (四)館舍及週邊之清潔、綠美化事宜。

    (五)其他屬管委會管理事項。

四、管委會由使用單位組成。使用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代表一人,擔任管委會委員。

    管委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但成立時由該館舍使用面積比例最大之使用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代表擔任。

      管委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管委會得視需求增設委員。

      管委會基於管理需求,得設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該單位之人員擔任之。

五、管委會得委託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所須費用由該館舍使用單位依使用面積比例共同分擔。

六、管委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管委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逾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會議得以電子郵件或視訊等通訊方式舉行。

七、管委會經改選或財產管理人員有異動時,應辦理公用財產及待辦事項之移交。

八、使用單位應共同負責館舍公共空間及公用財產之維護管理及修繕,所需費用由管委會協議之。

      專屬各樓層使用之公共空間及公用財產,由該樓層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及修繕。

九、公用財產如僅供各樓層專用,由該樓層使用單位指派該單位之校內人員擔任財產保管人。

      供整棟館舍使用之公用財產,由管委會主任委員指派人員擔任財產保管人。

      未設管委會之館舍,由該館舍權責管理單位指派該單位之人員擔任財產保管人。

十、有關館舍之維護、管理與管委會之組成及程序,除管委會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為之。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