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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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99.6.23) |
一、本作業規定依據本校「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由本系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副教授以上二人推薦,向本系申請。經甄試及本系甄審會議通過,並將通過名單送教務處簽報校長核定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資格如下:
碩一修業結束之學生,其申請前之碩士班各課程成績均達該課程修課者之前1/2,得向本所提出直攻博士之申請。
三、申請者除證明文件外,須準備下述備審資料,書面審查通過後安排口試:
1.具審查之學術期刊刊登的論文一篇(含出版證明)。
2.語文能力測驗達碩士班語文要求。
3.博士論文計畫書。
4.其他要求文件:申請書、碩士班歷年成績單、教授推薦函二封。
四、本系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五名者,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至多以二名為限。前項名額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五、本案之甄試得與博士班研究生入學考試同時舉行。其甄試方式、評定成績及試務比照本系招收博士班研究生共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六、甄審通過名單、相關資料及甄試委員會會議記錄,於每年8月20日前提報教務處彙辦相關簽核事宜。
七、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所、院、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碩士班就讀。前項學生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八、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九、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十、本作業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