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90.1.10)

9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2.2.26)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9.6.23)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6.21)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6.19)

一、本辦法依「國立成功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之規定訂定。

 

二、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於參加學位考試(畢業論文口試)前,應先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又稱學科考,以下簡稱資格考),以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三、凡博士班研究生已修滿二十四學分(含)以上之課程,並符合相關學科選修之規定及已獲指導教授審核通過之學位論文題目和大綱者,得申請參加資格考。資格考應於入學後五年內完成(休學期間不計)。

 

四、資格考由本系學術發展委員會辦理有關考試事宜,並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

 

五、資格考每學期得辦理一次,於開學後一個月內舉行。考生須於上學期10月15日至31日,下學期3月15日至31日內提交預備申請表;開學前提出正式申請;自提交預備申請,獲得命題書單起,一年內需完成考試。已申請而未考者,視同放棄一次。考試日期於審查通過後一週內公布。

 

六、資格考之考試科目係根據該考生之學位論文研究主題之相關領域分專史及斷代史各一科考核。考生可分次報考,重考以一次為限。若資格考通過後其研究主題與原先之研究主題不相關者,須重考相關之科目。

 

七、資格考由本系委任系外學者出題,並確認考試相關事宜。碩士論文指道教授,應迴避資格考命題。

 

八、資格考以筆試方式進行,滿分為一百分,以七十分為及格。各科試場及節次於考前一週公布。

 

九、資格考之成績於筆試通過後兩週內由本系公告。未通過考試者,得於接到通知二週內提出申請第二次考試。

 

十、博士研究生未依規定年限及次數完成資格考者,由本系通知註冊組勒令退學。

 

十一、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送教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

 

註:通過資格考核後,請參照學生手冊規定,完成相關畢業門檻,始能申請學位口試。申請表單連結,請點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