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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所學會組織章程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經所學會幹部會議通過草案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經所學會全體會員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章程係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系學會組織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全名為「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所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創立宗旨為聯絡研究生情感,促進研究生團結。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成功大學歷史學系。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於歷史學系研究所註冊之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享有平等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會員之義務。 第七條 會員必須盡以下所列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辦法及會議之決議案。 二、 維護歷史學系形象,愛惜歷史學系及本會資產。 第八條 會員均可享有以下所列之權利 一、 參與本會組織。 二、 行使本會會長之選舉與罷免辦法。 三、 依規定使用所學會資產。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總理所學會事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 會長之任期為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不得連選連 任。 第十一條 會長職權如下列: 一、 會長得以徵詢本人同意後任命副會長與秘書長各一人。 二、 經任命之副會長與秘書長需於新任期開始之期初大會向會員報 告。 三、 會長應於期初與期末召開會員大會。相關辦法見第五章。 四、 除召開期初、期末會員大會外,會長可視需求於學期中召開臨時 會,相關辦法見第五章。 第十二條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為止。會長、副會長均缺 位時,距任期屆滿尚有一學期以上,則由秘書組長代行其職權, 並於兩週內補選會長、徵詢副會長,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 之任期為止;如距任期屆滿少於一學期,則由秘書組長代行其職 權至任期屆滿。 第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舉與罷免辦法如下列: 一、 選舉辦法 1. 本會會長選舉原則上於期末大會舉行,如遇特殊情形得向主管機關報備後延期或提前舉辦。 2. 所有會員最遲可於期末大會召開前一週向會長登記參選。 3. 會長可徵詢會員同意後將其列為候選人。 4. 會長可召開會長選舉提名臨時會。 5. 會員可以連署召開會長選舉提名臨時會。 6. 候選人提名需至少一人附議,被提名人需出席會議且同意提名,如 此提名得以成立,被提名人成為會長候選人。 7. 如遇無候選人參選之情形,新任會長候選人為全體碩士班一年級會 員,由抽籤產生新任會長。 二、 罷免辦法 1. 如遇會長有不適任之行為或情形,得連署罷免。 2. 罷免連署需有召集人。 3. 罷免連署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之連署。連署需包含出生日期與學 生證號。 4. 召集人完成連署後將連署書送交主管機關,經系主任同意後,得實 施罷免。 5. 罷免完成後,召集人需於一個月內召開補選臨時會。召集人為當然 候選人,補選臨時會召開規定與臨時會相同。 第五章 會員大會與臨時會 第二十條 本會之監督機構為「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之所有會員均有權參加會員大會,並請系主任等師長蒞臨指 教。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召開二次,召開細節如下列: 一、分為期初會員大會與期末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應至少三分之一會員出 席 二、期初大會旨在新生介紹與說明所學會年度規劃,最遲應於開學後第六 週以前召開期初大會。 三、期末大會旨在碩士論文大綱發表、報告所學會年度成果與進行會長選 舉,最遲應於七月十五日以前召開期末大會。 四、如遇特殊情形(如天災、疫情、戰爭及各種緊急狀況)得向主管機關 (系主任)報備後展延或採取線上會議。 五、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提前於歷史學系官網公告。 六、期初、期末會員大會應至少三分之一會員出席,臨時會應至少四分之 一會員出席。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列 一、 聽取本會運作之報告。 二、 得對本會會長進行質詢。 三、 得否決尚未經系主任同意之決議案。 四、 進行會長選舉。五、 會長可提出章程修改案。 六、 會員可針對章程修改進行決議(需符合附則第三十一條之出席規 定)。 第二十四條 臨時會召開細節如下列: 一、 會長可在經歷史學系官網公告後召開臨時會。 二、 臨時會之召開應提前於歷史學系官網公告。 三、 臨時會應至少四分之一會員出席得以成立。 第二十四條 臨時會之職權如下列 一、 會長可提出章程修改案。 二、 會員可針對章程修改進行決議(需符合附則第三十一條之出席規 定)。 三、 針對系上活動籌備進行討論。 四、 得組織研討會、讀書會或工作坊。 五、 會長選舉提名。 六、 會長罷免補選。 第六章 主管暨指導機構 第二十四條 本會之主管暨指導機構為本校歷史學系。 第二十五條 本會必須接受系主任或其選派之師長指導。 第七章 顧問團 第二十六條 卸任之本會幹部為當然之顧問團。 第二十七條 對於本會之諮詢,顧問團得提供意見做為參考。 第二十八條 顧問團有權對於章程內容提出修改草案。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組織章程由本會會員大會或臨時會決議通過後,陳請系主任同 意並送本校學務處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之修正須經由會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後為有效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