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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經系學會幹部會議通過草案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經系學會全體會員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章程係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系學會組織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全名為「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創立宗旨為聯絡全系情感,促進全系團結。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成功大學歷史學系。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於歷史學系大學部註冊之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享有平等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會員之義務。

第七條 會員必須盡進以下所列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辦法及會議之決議案。 二、 繳納會費。 三、 維護歷史學系形象,愛惜歷史學系及本會資產。

第八條 會員均可享有以下所列之權利 一、 參與本會組織。 二、 行使本會會長之選舉與罷免辦法。 三、 依規定使用系會資產。 四、 參加本會所辦理之活動並享有補助,未盡義務之會員不得享有此權 利。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總理系學會事務,對外代表本會。另置副會長一 人,協助會長。

第十條 會長、副會長之任期為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不得 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為止。會長、副會長均缺位 時,距任期屆滿尚有一學期以上,則由秘書組長代行其職權,並於 兩週內補選會長、副會長,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 如距任期屆滿少於一學期,則由秘書組長代行其職權至任期屆滿。

第十二條 本會各行政組織及職權如下列 一、 秘書組 負責本會行政工作,與會議安排及記錄。 二、 活動組 負責本會康樂活動之安排。 三、 學術組 負責本會學術活動策劃,與系刊出版。四、 美宣組 負責本會美術宣傳等工作。 五、 公關組 負責本會對外交涉等工作。 六、 體育組 負責本會體育活動相關事宜,各系隊隊長為當然組員。 七、 總務組 負責本會財產及經費之管理。

第十三條 前條所設各組置組長與副組長各一名,由會長任命之。

第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舉與罷免辦法由本會幹部會議另訂之。

第四章 幹部會議

第十五條 本會決策機構為本會幹部所組成之「幹部會議」,執行機構為本會 各組。

第十六條 幹部會議由本會會長、副會長與各組組長、副組長組成。

第十七條 幹部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會長為當然主席,各組組員得列席。

第十八條 幹部會議決議案須經由三分之二幹部出席,多數同意後始為有效決 議。

第十九條 幹部會議通過之決議案,須呈交系主任同意後,才可公佈實行。

第五章 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本會之監督機構為「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之所有會員均有權參加會員大會,並請系主任等師長蒞臨指 教。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召開二次。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列 一、 聽取本會運作之報告。 二、 得對本會幹部進行質詢。 三、 審理會長、副會長罷免案之提案。 四、 組織會長罷免委員會。 五、 得創制、複決,效力同等幹部會議之決議案,但仍須遵守第十八條 之規定。 六、 得否決尚未經系主任同意之決議案。 第六章 主管暨指導機構

第二十四條 本會之主管暨指導機構為本校歷史學系。

第二十五條 本會必須接受系主任或其選派之師長指導。

第七章 顧問團

第二十六條 卸任之本會幹部為當然之顧問團。

第二十七條 對於本會之諮詢,顧問團得提供意見做為參考。

第二十八條 顧問團有權對於章程內容提出修改草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召開之幹部會議,顧問團得列席兩名。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組織章程由本會幹部會議決議後,須經全系會員大會通過,陳請 系主任同意並送本校學務處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之修正須經由幹部全體出席,出席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為 有效修正案。

新增修改條文 第三十二條 修改第三十一條,本組織章程經由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出有效修正案 後,須待由系會員大會的召開,超過二分之一的系會員出席並且三 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可陳請系主任同意,送本校學務處核備後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