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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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創新總中心研究人員升等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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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5月27日96學年度第7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核備通過 102年4月19日101學年度第4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核備通過 107年12月20日107學年度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核備通過 109年10月21日109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組織調整 115年7月9日114學年度第1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核備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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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細則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六條暨國立成功大學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以供產學創新總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編制內研究人員及校務基金進用約聘研究人員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作業依循之用。 第二條 本中心申請升等研究員者,應擔任副研究員3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且有重要研究著作(含專業著作);本中心申請升等副研究員者,應擔任助理研究員3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且有重要研究著作(含專業著作)。申請升等之著作為申請人取得前一等級研究人員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由申請人擇定至多五件著作,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著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 第三條 本中心之升等審查之初審,由本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評會)受理承辦。初審會議須有研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始得開議。 第四條 初審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依本校教師升等考評要點相關規定,檢具相關送審資料,並完成「產學創新總中心研究人員升等自評表」(如附表)之自評作業。自評項目包括研究與服務,其所占比率以研究60%、服務40%為標準,各項目自評成績均應達最低標準,始得進入初審程序。申請人自評結果應提供研評會作為審查參考。 二、研評會委員應就申請人之研究與服務表現進行考評,各項平均成績須達70分以上,且各項評分達70分以上之委員人數至少須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始得進行升等之投票,獲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票者為決議通過,向非屬學院教評會推薦升等;未符合上述條件者,視為初審不通過。 第五條 研評會委員與升等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三、申請人送審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四、審查升等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同一案件之審查委員避免均由同一學校或機構之人員擔任。 第六條 審查相關人員必須謹守保密原則,不得私自洩露與審查程序相關之委員名單和審查意見。經研評會初審評定未通過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 申請人對審查結果如有不服,得向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復。 第八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本中心評議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報請非屬學院召集人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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