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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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院務會議規則 |
109.10.8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院院務會議組織規則。 第二條 本院院務會議成員如下: 一、當然代表:院長(兼主席)、副院長、各系所主管、本院附屬中心主任。 二、推選代表:各系所經系所務會議推選專任教師,每系代表三名,獨立所代表一名。 三、列席代表:助教一名、編制內行政人員一名、技工(工友)一名、系所推薦學生代表各系所一名。 本院院務會議代表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院院務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本院之運作及發展事項。 二、學系、學位學程、研究所及附設單位等之設立、變更或停辦。 三、訂定及修正本院、各系所及附設單位重要規章。 四、依規定應由院務會議推選之校級會議代表。 五、院級學術合作交流事項。 六、其他重要院務事項。 第五條 本院院務會議開議時,應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每一提案經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議決。 第六條 院務會議代表應親自出席會議,因事不克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院內專任教師代理出席。代理人之權利義務與代表相同。 各系所推選之代表在任期中因故無法或不能擔任代表職務時,由所屬系所推選人員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七條 本院院務會議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提出報告或說明,亦得設立專案小組或特別委員會,處理特定事件或問題。 第八條 本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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