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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計畫專任助理研究室座位申請管理辦法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管理現有計畫專任助理研究室,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計畫專任助理研究室僅供本系專任教師之專案工作人員使用,其計畫案須編列本系管理費,方具申請資格。 第三條 計畫專任助理研究室座位以身心障礙者具有優先使用之權利。 第四條 計畫專任助理研究室座位之使用以專任助理計畫執行期間為限,若專任助理計畫於一年期中結束或退出以致研究座位空出,應於空出前一個月告知系辦公室。 第五條 計畫專任助理研究室之座位使用,採申請審核原則,申請案採隨送隨審。申請者應填寫「歷史學系計畫專任助理研究室座位申請表」,並檢附計畫經費核定清單、專案工作人員申請表或勞動契約書(核定)或其他相關證明,經由系主任審核同意後即可使用。使用期限以計畫執行期程為原則,如若為多年期計畫期滿一年欲延續使用座位,須重新申請審核。如有特殊申請案,委由主任裁議。 第六條 專任助理研究室座位限申請者使用,不得轉讓。如於一年期中途退出,座位名額將開放他人申請。 第七條 申請人需自行負擔安全及清潔維護事項。如有違反使用之規定情事,系主任有權收回研究室座位。 第八條 計畫執行結束,請申請者將私人物品移出,並保持清潔及回復原狀,待清點完該繳還物品後,將鑰匙繳還至系辦。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