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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自籌經費使用原則

109年6月18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10年12月16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有效運用自籌經費以協助系務之推動,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自籌經費使用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提之自籌經費包含台灣文學系各產學合作計畫管理費、場地費收入、未指定用途之捐款、碩士在職專班與學分班等之結餘款。

三、本經費使用原則須符合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合作收入收支管理要點、國立成功大學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要點之相關規定。

四、本系經費之動用以系圖書儀器費及系所經費優先使用,不足或無法核銷的情形下始得動用系自籌經費。

五、自籌經費支出適用項目如下:

1.本系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授課交通費或密集課程之講師住宿費。

2.本系對外辦理各項招生活動之交通費、住宿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3.論文考試委員之出席費及交通費。

4.由本系自行辦理之考試(未向考生收取報名費之前提下),其命題、閱卷、審查、面試等費用。

5.之維修費及教學與研究之設備費。

6.及學術研究獎勵:為鼓勵教學及學術研究,得訂定獎勵規定,其支給基準應完成校內行政程序後實施。

7.參加競賽獎金、獎學金。(支出標準另訂之)

8.學術活動、出版及行銷:以系名義主辦或合辦的會議、講習、訓練、工作坊、研討會等活動、出版及代表本系對外行銷與學術交流之相關支出(補助辦法另訂之)。

六、自籌經費之動支以前年自籌經費盈餘款3倍為上限,若超過上限需經系務會議通過才可動支。當自籌經費結餘款低於100萬元時,須召開系務會議討論,以決定動支額度。

七、本原則經總務委員會及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