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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歷史系歷史文物館管理要點

10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106.1.11)

10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106.3.8)

10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106.3.23)

105學年度第二學期報校核定(106.4.13)

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107.1.10)

10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107.5.4)

10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院務會議(107.11.22)

107學年度第一學期報校核定(107.12.10

一、歷史文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皆由歷史系負責管理維護。為促進教育活動、有效發揮本館功能,依據本校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之規定,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館以提供教學、研究、展演及相關之教育文化活動為主,非本範圍內之活動,不得使用。

三、借用本館應填寫借用申請表,並附相關說明或活動企畫書,原則上須於15天前向本館承辦人員辦理借用手續,經歷史學系歷史文物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核准後得使用;若活動變更,請立即通知承辦人員,違者不再受理。

四、本館使用時間為上午八時至晚上十時;但在特殊狀況下,得於其他時間開放使用。

五、為維護本館營運,校內外、機關、社會團體、個人等舉辦活動,應以線上系統洽借。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室內空間之使用,分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3時至17時、晚上18時至22時,每時段以四小時計(不足四小時者以一時段計)。

(二)每時段收費新臺幣3,000元。本校各單位及社團辦理之教育文化活動則每時段收費新臺幣1,500元。文學院及所屬單位,以不收費為原則,但該活動舉辦另有收費者,則酌收場地費。

(三)凡遇特殊狀況,管理委員會得酌情另行決定。

六、申請場地使用者,無論使用與否,其所繳納之費用不予歸還,但有下列情形,得部分或全額退還:

(一)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使用前三日通知本館者,得退還二分之一。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如風災、地震、停電、空襲等,致申請單位無法如期使用者,得全數退還。

(三)本館如因特殊需求必須由其他單位使用時,得協調原申請單位改期,若致申請單位活動中止,則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七、校內單位或社團不得假借舉辦活動為由,代校外單位申借場地,規避繳費;申請活動名稱亦不得違背活動內容。如有違反,管理單位有權停止其使用,並簽請權責單位議處。

八、具有商業行為之活動,不得借用本館,但經專案簽請之活動不在此限。

九、申請單位,必須自備相關工作人員,以配合展演,管理單位僅提供基本技術協助。

十、使用本館之設備,須注意維護。未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啓用館內各項設備,如需要另外加裝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需在專業人員監督下施工,且需先經過管理單位同意。若因未按規定使用造成損毀,應由申請單位負責賠償及修復。

十一、申請單位須負責維護場地清潔,垃圾需自行處理;不得任意張貼海報紙張;展演時禁止有火源或危險物品;未經同意亦不得以漿糊、膠水、鐵釘等,使用於場地內外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施或設備;經同意使用後需恢復場地原貌。未依規定使用本館設施或設備致有損毀,應由申請單位負責修復或賠償。

十二、申請單位如違反本管理要點,經管理單位勸導無效,可停止場地使用,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