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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歷史系歷史文物館管理要點

10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106.01.11)

10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106.03.08)

10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106.03.23)

105學年度第二學期報校核定(106.04.13)

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107.01.10)

10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107.05.04)

10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院務會議(107.11.22)

107學年度第一學期報校核定(107.12.10)

11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113.03.20)

11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114.05.08)

11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114.05.13)

一、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歷史學系為促進教育活動,有效發揮歷史文物館(下稱本館)功能,依據本校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以提供教學、研究、展演及相關之教育文化活動為主,由歷史學系負責管理與維護。

三、借用本館場地,應至本校線上系統提出場地借用申請,並檢附活動企畫書(含活動經費預算編列資料)及相關文件。原則上須於活動舉辦日15天前辦理借用申請手續,經核准並完成繳費後始得使用;若活動變更,應立即通知管理單位,違者不再受理。

四、本館使用時間為上午八時至晚上十時。但有特殊情形,得於其他時間開放使用。

五、本館之借用,以每四小時為一時段,分為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3時至17時及晚上18時至22時,收費標準如下:

(一)以教學、研究或系上活動使用目的之本系教師或學生,得免收費。

(二)本校文學院或其所屬單位:

1. 辦理之活動有編列場地費:每時段收費新臺幣2,000元。

2. 辦理之活動未編列場地費:每時段收費新臺幣500元。

(三)本校其他單位或社團,每時段收費新臺幣2,000元。

(四)非前四款者,每時段收費新臺幣5,000元。

(五)如有特殊情形,管理單位得酌情另行決定。

六、已完成繳費之申請單位,無論實際使用與否,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但有下列情形,得部分或全額退還:

(一)有特殊事由無法如期使用,於使用前三日通知本館者,得無息退還二分之一。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如風災、地震、停電或空襲等,致無法如期使用,得無息全額退還。

(三)本館有優先使用之必要時,得協調原申請單位改期。申請單位如無法配合,則無息退還全額費用,申請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七、校內單位或社團不得假借舉辦活動為由,代校外單位申借場地,規避繳費;申請活動名稱亦不得違背活動內容。如有違反,管理單位有權停止其使用,並簽請權責單位議處。

八、申請單位,必須自備相關工作人員,以配合展演,管理單位僅提供基本技術協助。

九、申請單位使用本館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負責維護場地清潔,自行處理垃圾。

(二)不得任意張貼海報紙張。

(三)展演時禁止有火源或危險物品。

(四)未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以漿糊、膠水或鐵釘等,使用於場地內外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施或設備;經同意使用者,使用完畢後須恢復場地原貌。

(五)未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啓用館內各項設備。

(六)未經管理單位同意,且在專業人員監督下施工,不得加裝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

申請單位違反前項規定,致場地設備損毀,應負責賠償及修復。

十、借用本館期間,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安之產品,如大陸廠牌軟體、硬體及服務;若有發現設備遭駭入侵,應立刻關閉該設備電源,並通知管理人員進行後續處理。

十一、借用本館場地應以符合申請活動性質及核可範圍為限,且不得涉及政治或宗教相關活動,本系得派員監督。如有違反時,得停止全部或部分使用,所繳交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

十二、申請單位如違反本要點規定,經管理單位勸導無效,得停止場地使用,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