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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綠色應用材料碩士班、尖端材料國際碩士學位學程導師制實施細則 |
一、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綠色應用材料碩士班、尖端材料國際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系)導師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細則而訂定之。 二、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昇教育品質,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達成大學教育之目的,特訂定本細則。 三、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聘為導師,負有下列道義性之職責如下: 1. 充分瞭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學習與家庭狀況,關懷其生活、學習、生涯及身心健康,導引其身心發展,培養健全人格。 2. 協助導生擬定學習計畫,學期末公告選課輔導時間,引導每學期選課狀況,平時指導專題研究或論文、及研討生涯規劃事宜。 3. 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4. 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班會)活動;另應隨機個別輔導,並運用課餘、例假時間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5. 於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或受記過以上處分時,結合學務處學生輔導組、生活輔導組、僑生輔導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6. 於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可商請有關人員實施輔導,並與其家長或監護人聯繫,必要時得由學務處協助輔導。 7. 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或輔導需要,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四、導師制之編組方式為指導教授制:教授休假期間自行委請其他教授為其研究生之導師。 五、每學期每位導生至少應與導師會談一次,並視情況需要增加次數。 六、研究所導師經費不另支付。 七、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導師與導生聯誼活動之費用,每位學生每學期以200元為原則。 2.其他學生輔導活動由系主任視需要贊助。 八、贊助研究所活動之之用,請系會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提出申請,由系主任核定各項活動之費用,並按實際之支用情形核銷。 九、導師應協助建立導生訪談記錄表:導師平時訪談時做記錄,每學期結束後兩週內,存放學生資料檔於導生e點通系統。 十、導師於輔導導生過程中,得視情況照會其他教師協助輔導或提系務會議中討論。 十一、每學期配合系務會議至少召開導師會議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檢討與改進導師制。系(所)主任及導師應出席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召開之全校導師輔導工作研討會,集思廣益落實或改善導師制。 十二、導師應盡量參加學生事務處或他校辦理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增進專業知能。 十三、研究生可參與研究所導生活動,以指導教授為導師,不另支導師費,未確定指導教授前以系主任或所長為導師。 十四、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