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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企業共同研發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cademia-Industry Collaboration Centers

109年11月18日109學年度第824次主管會報通過

Approved at the 824th Meeting of Chief Administrators on November 18, 2020

110年11月17日110學年度第830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與企業共同成立之研發中心(以下簡稱「企業共研中心」)之設置、運作及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共研中心之申請設置,應配合本校產學合作策略方向,回應產業具體需求,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 合作企業預期每年投入合作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包含原有在本校執行之產學合作計畫、儀器設備與講座之捐贈、教學合作計畫、獎學金等),且合作期間連續三年以上者。

二、 合作企業應指派專人負責企業共研中心的共同建置工作。

第三條  校為辦理企業共研中心之設置、管理、考核及裁撤等事務,設「國立成功大學企業共同研發中心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並由產學創新總中心協助辦理相關行政事宜。審議委員會由校長或校長指定之副校長為召集人,由校長指定校內負責產學、研發之主管及校內外學者專家,共七至十一人組成。審議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另得視需求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審議委員會開會,得採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

第四條  申請設置企業共研中心應提出營運規劃相關文件及設置要點,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完成立案設置。其設置要點之修正亦同。

第五條  企業共研中心應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相關業務,由校長就本校相關領域專任或合聘副教授職級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聘兼之;並得由合作企業指派企業主管擔任中心之共同負責人,襄助主任推動中心各項業務。

第六條  企業共研中心所需員額、空間及經費,以自給自足與自行籌措為原則。

第七條  企業共研中心成立後,每年應提出完整之年度工作報告,交由審議委員會進行審查。審議委員會得就年度工作報告與審查結果,提出具體之意見與建議,要求企業共研中心提出審查意見回覆、佐證資料、或一定期限內之改善報告。

第八條  審議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討論或議決重大議案,或要求企業共研中心進行書面或口頭之專案報告。

第九條  企業共研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議委員會議決後,予以裁撤:

一、 合作企業提前終止合作契約。

二、 審議委員會審查不符原設置目的,或未達原設置功能,已無存續必要者。

第十條  本辦法經主管會報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These regulations were translated from the original Chinese. In the event of any discrepancies between the two versions, the Chinese always takes preced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