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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創新總中心暨所屬各研究中心聘僱人員進用及待遇支給要點

87年 4 月 1 日第439次主管會報通過

88年 6 月30日第468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0年 2 月21日第506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0年10月17日第520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2年11月19日第565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4年 3 月 2 日第594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7年 4 月23日第654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8年 7 月15日第675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9年 3 月 3 日第686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1年10月8日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9年4 月 29 日第821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9年05月19日108學年度第4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9年10月21日109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組織調整

111年3月9日第21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產學創新總中心暨所屬各研究中心,為辦理各項研究計畫及執行業務之需要進用聘僱人員,特依本校校務基金進用約聘研究人員實施要點、校務基金進用專案工作人員實施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聘僱用人員分為: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三類:

(一)研究人員:指從事研究、實驗、創作、考證、產品開發、產業輔導、技術移轉等工作之
         人員,其職稱分別為研究教授、研究副教授、研究助理教授、研究員、副研
         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助理。

(二)技術人員:指協助研究工作之執行、從事儀器或工具操作、維修、技術改良以及儀器設
         計製造等工作之人員,其職稱分別為技術師、副技術師、助理技術師、技術
         助理、技工。

(三)行政人員:指從事人事、會計、總務等行政支援工作之人員,其職稱分別為管理師、副
         管理師、助理管理師、行政助理。

三、聘僱用人員進用資格:

(一)研究人員:

1.研究教授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教授資格者。

(2)任副教授、副研究員或研究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3)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2.研究副教授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副教授資格者。

(2)任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或研究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3)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3.研究助理教授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助理教授資格者。

(2)任講師或研究助理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3)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4)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四
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4.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教授資格者。

(2)任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3)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5.副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副教授資格者。

(2)任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3)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6.助理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助理教授資格者。

(2)任講師或研究助理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3)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4)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7.研究助理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講師資格者。

(2)任助理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3)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4)具有學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8.助理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學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者。

(2)具有專科畢業或其同等學歷證書者。

(二)技術人員:

1.技術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與擬任技術工作相關之助理教授資格者。

(2)任講師或副技術師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技術研發或專門著作者。

(3)具有與擬任技術工作相關之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4)具有與擬任技術工作相關之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工作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5)取得相關技師證後,實際從事該項業務六年以上者。

2.副技術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與擬任技術工作相關之講師資格者。

(2)任助理技術師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技術論著或專門著作者。

(3)具有與擬任技術工作相關之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4)大專校院畢業後,曾從事相關之工作六年以上,並有技術論著或專門著作者。

(5)專科畢業後,曾從事相關之工作八年以上,並有技術論著或專門著作者。

(6)取得甲級相關技術士證後,實際從事該項業務六年以上,績效卓著者。

3.助理技術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與擬任技術工作相關之學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者。

(2)取得乙級相關技術士證後,實際從事該項業務三年以上,績效優良者。

4.技術助理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與擬任技術工作相關之專科畢業或其同等學歷證書者。

(2)取得乙級相關技術士證者。

5.技工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國中以上學歷,並具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技能足以勝任者。若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歷,薪級比照國中學歷加三級起聘。

(2)取得丙級相關技術士證者。

  (三)行政人員:
1.管理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助理教授資格者。

(2)任講師或副管理師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3)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4)具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相關工作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2.副管理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具講師資格者。

(2)任助理管理師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3)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4)大專校院畢業後,曾從事相關之工作六年以上,並有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5)專科畢業後,曾從事相關之工作八年以上,並有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3.助理管理師應具下列資格:

具有學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者。

4.行政助理應具下列資格:

具有專科畢業或其同等學歷證書者。

四、進用研究助理教授以上之人員,應依「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約聘研究人員實施要點」辦理聘任。

進用助理研究員以上人員、技術師、管理師,由各該研究中心組成「初審委員會」甄審後再由決審委員會審核;進用研究助理、副技術師、副管理師以下人員,則逕由各該研究中心組成之「初審委員會」甄審。助理研究員以上人員,如有必要,得依「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約聘研究人員實施要點」辦理聘任。

本校各級教師退休後為執行產學合作計畫,如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聘為同職級之研究教授。

其資格如下:

  (一)曾獲本校產學合作成果特優教師。
    (二)退休前五年內曾接受政府委託或非政府委託之研究或產學計畫總金額(含技轉金額)
       達新台幣500萬元,對學術或產業界有具體貢獻者。

前項退休教師非申請科技部或政府機關研究計畫,且擔任無給職研究人員之聘任案,得
由產學創新總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審核,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所有進用人員於審核通過,簽報校長同意後始得聘僱用。

各類人員之續聘僱,由各該研究中心提出,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定。初審委員會及決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五、聘僱人員支薪待遇,參照相關標準,訂定如待遇支給表。進用助理研究員以上之人員,得於待遇支給表進用薪級三級內,彈性調整薪資。研究計畫委託單位列有支薪標準者,從其規定,職務加給比照本校專案工作人員薪點支給待遇標準表。但支領各項人事經費總額不得違背公務人員退休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

六、薪點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報酬薪點折合率,以不超過最高標準為限,折算薪資核支。

七、各類聘僱人員,服務滿一年經考核成績優良者,每年得晉薪一級,但亦得不予晉級;助理、各級技術師、技工、各級管理師每晉升三級者,須送產學創新總中心決審;員工考評及獎懲辦法另訂之。

八、各類聘僱人員升等辦法另訂之。

各類聘僱人員轉任專案教學人員、約聘研究人員、編制內專任教師或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時,各依相關人事法規聘任程序重新辦理審查。

各級教師、研究人員轉任產學創新總中心暨所屬各研究中心聘僱人員,應依本要點重新辦理審查。

九、研究人員依各研究中心所賦予主持或協同主持或專辦二項研究計畫外,如再參與其他列名之研究計畫(以不超過二個為限),得視各中心業務需要或財務狀況簽報支領兼任工作津貼。但其支領工作津貼總額不得超過本人之薪給。

十、各研究中心聘僱人員因業務需要,從事外業、夜間工作或危險性工作者,得簽請核發外業、夜間或危險津貼。

十一、因業務需要,須長期派駐在外工作者,得給與津貼。

十二、各研究中心之主管人員(經校長聘任者)得在其管理費足敷支應(管理費年收入總額不得低於該年度比照系、所主管月支主管加給之四十八倍)下支領兼任督導費,已支領主管加給者,不得再支領兼任督導費。兼任督導費之支給,不受本校產學合作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九點之規範。但管理費之運用,仍需符合本校之相關規定。

十三、 產學創新總中心暨所屬各研究中心辦理各項產學合作業務所聘僱人員薪資,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比照本要點核給。

十四、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 施原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創新總中心暨所屬各研究中心聘僱用研究人員待遇支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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