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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規定 |
奉教育部94.11.16台體(一)字第0940153851號函備查 99.11.25 100學年度運動績優學生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奉教育部100.01.19臺體(一)字第1000009073號函准予備查 100.11.24 101學年度運動績優學生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奉教育部100.12.8臺體(一)字第1000217319號函准予備查 107.10.25 108學年度學士班第二次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 教育部107.11.22 臺教授體字第1070040067號函核定 第一條 本校為培育體育運動人才,特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以及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十九條,訂定「國立成功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辦理學士班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事宜。 第二條 本校辦理運動績優學生招生應設置招生委員會,由校長、教務長、各相關學院院長、相關學系(學位學程)主任及體育室主任組成之。並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審議招生簡章,決定錄取標準及其他試務事項,並處理招生有關緊急事項。 第三條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學位學程)、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報到程序、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最遲於受理報名前二十天公告。 第四條 報考資格凡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含應屆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並於當年度招生簡章規定之運動項目中符合下列運動績優資格者(僅限報考該項目):
第五條 招生名額:運動績優生招生名額,依教育部核定名額辦理,其招生名額納入教育部核定招生名額內計算,並明訂於招生簡章。考生得依個人意願報考選填志願。 錄取生報到後,不得報考當學年度大學考試分發入學招生,否則一經查明,即取消錄取資格。其報到後之缺額得回流併入相同學系(學位學程)當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名額內。 第六條 招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 錄取原則
本項招生如須增額錄取者,應提招生委員會開會決議,並將會議紀錄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同分致增額錄取者,應於當學年度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後兩周內報教育部備查。 二、屬校內行政疏失致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第八條 錄取生如持偽造或不實學經歷及成績證明等,經發現後取消入學資格,已入學者應予開除學籍;畢業後始查覺情節重大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九條 考生如對考試結果或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時,應於放榜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由招生委員會依簡章及相關規定並會同相關學系(學位學程)處理後逕予答覆;必要時得簽請校長組成處理小組,經討論後予以函復。 第十條 辦理試務工作時,若有三等親以內之親屬報名考試,應主動迴避。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時為止。 第十一條 招生作業收支,悉依「公立大專校院辦理各項試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暨「本校招生預算收支編列標準」及會計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據招生簡章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