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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國防學士班招生規定

教育部109.12.4臺教高(四)字第1090174322號函核定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國防學士班招生,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大學辦理 招生審核作業要點及國防部推動國防學士班招生規劃案核定本,訂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校為辦理國防學士班招生考試工作,設「國立成功大學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招生委員會),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審議招生規定、招生簡章、考試違規事件、招生糾紛、決定錄取標準及其他試務事項。

招生委員會由校長、教務長、各相關學院院長及相關學系(學位學程)主任組成之,並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招生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不克出席時,由教務長代理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理參加會議;會議應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三條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學位學程)、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流用原則、同分參酌比序、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成績複查、招生紛爭處理程序、考生權利義務事項(包含體能測驗、軍事訓練、任官服役、福利待遇及賠償等事宜)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最遲於受理報名前二十天公告。

第四條 

凡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含應屆畢業生),或有同等學力資格,且參加當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考試成績達招生學系規定之標準,並符合國防部規定就讀國防學士班相關條件及限制者,具有報考資格。

第五條   

本招生於每學年第二學期以單獨招生方式辦理,招生學系、名額及條件,依國防部人才培育需求報教育部專案核定,招生缺額不得流用。

第六條   

招生方式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招生學系得自訂各科成績加重計分權數或檢定標準,並經招生委員會核定後,明定於招生簡章。

以面試、術科或實作等方式考試者,過程應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第七條 

錄取原則:

一、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考生達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 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未達錄取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錄取。

二、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招生委員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三、錄取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依招生簡章所訂同分參酌規定決定錄取順序, 不得增額錄取。

四、正取生報到後,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到原核定招生名額數為止,遞補期限不得逾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五、屬校內行政疏失致增額錄取者,應提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及招生檢討報告,於事實確認後一個月內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錄取名單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第八條   

考生對各項成績之計算有質疑,應依招生簡章規定於期限內申請複查。

考生對考試結果或考試相關事宜(含違反性別平等原則)有疑義時,應於放榜後十日內以書面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由招生委員會依簡章及相關規定並會同相關學系(學位學程)處理後於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簽請校長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第九條   

辦理試務工作時,若有三等親以內之親屬報名考試,應主動迴避。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所有應試評分資料應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申請複查或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

第十條   

考生錄取報到後,應遵守「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及陸、海、空軍軍官學校相關規定。

學生在學期間不得轉系,退訓即喪失本校學籍。

第十一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依據招生簡章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經招生委員會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