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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境外學生數理與商科資優獎學金核發要點

102年10月16日第753次主管會報通過

102年12月11日第102學年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104年3月19日103學年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105年3月7日104學年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109年2月26日第820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13年1月17日第843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13年4月3日112學年第2次校務基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鼓勵優秀境外學生(外籍生及僑生)來校就讀,提升本校國際化,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境外學生數理與商科資優獎學金(下稱獎學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   教育部補助款。

(二)   本校校務基金。

(三)   其他捐助捐贈收入。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入學本校前三年內,曾代表學校參加本校指定或委託之機構所舉辦之國外數理與商科比賽,並以外籍生申請入學或僑生單獨招生管道錄取就讀本校大學部之外籍生與僑生。

四、獎學金申領期間:自註冊入學起,至畢業離校、休學或退學月止。以本校學則規定修業年限為限,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不得申請獎學金。

五、獎學金項目與金額:

(一)   新生:

每名可獲得十二個月獎學金,在校學雜費全免,核發標準如下:

1.         第一級:每月獎學金新臺幣(下同)12,000元。

2.         第二級:每月獎學金10,000元。

3.         第三級:每月獎學金8,000元。

4.         第四級:每月獎學金5,000元。

(二)   舊生:

依前一學年之班排名或學年平均成績,減免學雜費或核發十二個月獎學金,核發標準如下:

1.         班上排名前20%或學年平均成績90分以上者:該學年在校學雜費全免,每月可獲得獎學金12,000元。

2.         班上排名前21%-40%或學年平均成績80分以上未達90分者:該學年在校學雜費全免,每月可獲得獎學金8,000元。

3.         班上排名前41%-50%或學年平均成績70分以上未達80分者:該學年得減免部分學雜費,減免後學雜費收費標準同本地生。

(三)   獲得數理或商科比賽前五名者,於就讀期間至其他國家赴外交流,本校依跨國雙向研修獎助學金補助要點補助其赴外交流之費用,以一次為限。

(四)   第一款新生獎學金名額,得依本校當年度預算情形彈性調整。

六、申請時間:於開學日起一個月內,至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

七、申請資格:

(一)   新生:

1.         數理比賽:

(1)      第一級獎學金:參賽名次第1名至15名。

(2)      第二級獎學金:參賽名次第16名至50名。

(3)      第三級獎學金:參賽名次第51名至75名。

(4)      第四級獎學金:代表高中學校參賽者。

2.         商科比賽:

(1)      第一級獎學金:參賽名次第1名至15名。

(2)      第二級獎學金:參賽名次第16名至30名。

(3)      第四級獎學金:代表高中學校參賽者。

(二)   舊生:在本校就學一學年以上、具有正式學籍之學位生,前一學期至少須修習十二學分,行為表現無不良紀錄者。已修滿畢業學分者,須另提供系上教授之推薦函。

八、申請資料:

(一)   新生:

1.         申請表。

2.         檢附本校指定或委託機構所舉辦之國外數理與商科比賽獲獎名次之證明文件。

3.         本校錄取就讀證明信。

4.         本校在學證明(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申請)、有效期之護照(含臺灣簽證頁)、有效期之在臺居留證及郵局帳戶影本。

(二)   舊生:備申請表、數理及商科比賽獲獎名次之證明文件、前一學年具有就讀班級排名之正式成績單(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申請)、在學證明(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申請)、有效期之居留證、有效期之護照(含臺灣簽證頁)及郵局帳戶影本。

九、獎學金核發期間:

(一)   秋季班入學者:當年度9月至隔年度8月。

(二)   春季班入學者:當年度2月至隔年度1月。

十、受獎生注意事項:

(一)   本獎學金與政府各機關所提供之外國學生獎(助)學金不得重複領取,違反者取消受獎資格,重複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

(二)   受獎生於獎勵期間內如有學習態度不佳情形,導師或系主任得檢具相關具體事證,由國際事務處召開會議審議之。

(三)   受獎生如保留學籍,取消受獎資格。待復學之該學年度,於指定申請期間內重新提出申請。

(四)   居留證持有「應聘」身分或簽證持有「工作」身分者,不得領取獎學金,並取消受獎資格。

(五)   受獎生因故休學、退學或無故離校超過一個月以上者,應即停止核發獎學金,並取消受獎資格。

(六)   受獎生於獎學金核發期間內,如有違反本校校規,受小過以上處分者,自處分確定後之次月停止核發獎學金,並取消受獎資格。但經評估得以校園服務代替懲處者,於抵除後回復下一學年之獎學金申請資格。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主管會報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