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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電機系推薦名譽教授致聘要點

107.10.4 107 學年度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系為崇敬在教學、研究或行政工作上有卓越貢獻之專任教授,於其退休時致聘為名譽教授,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名譽教授應具備之條件:
在本校連續擔任專任教授 15 年(自教授證書生效日起算)以上,於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者;或在本校擔任專任教授 5 年以上,於學術上有特殊成就,享有國際聲譽者。
三、 名譽教授之推薦程序如下:
申請人填具名譽教授推薦表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再經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後始得推薦。並須於被推薦教授退休生效前將資料與院、系會議紀錄送至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提本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致聘之。若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日期已逾被推薦教授退休生效日期,則以追認方式辦理之。
四、 本要點中有關會議通過者均需經出席該會議人員投票獲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五、 名譽教授得比照現職人員使用學校設施,本系(所)得提供辦公處所,其繼續進行研究者,學校或該系所得提供相關配合措施。
六、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