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班
畢業學分規定24學分,包括:
1.專業必修科目0學分3.論文6學分另計
2.專業選修科目至少24學分以上4.專題討論4學期
102.10.25系所務會議決議增列4.專題討論之詳細規定
104.06.18系所務會議決議修訂4.專題討論之詳細規定
104.10.22系所務會議決議修訂4.專題討論之詳細規定
107.06.19系所務會議決議修訂2.修習外系所課之詳細規定
107.10.04系所務會議決議修訂專題討論修課詳細規定
專題討論修課詳細規定:
A.碩士班研究生在修業期間每學期均應選修及格本所專題討論。
一年畢業者,必須修及格專題討論兩學期(專題討論一、二);
一年半畢業者,必須修及格專題討論三學期(專題討論一、二、三),
若提早入學且一年半畢業者,則修及格(專題討論一、二、四);
兩年以上畢業者,必須修及格專題討論四學期(專題討論一、二、三、四);
交換學生在國外期間仍須修及格專題討論。
學生因選修外所專業課程與本所專題討論課程時間衝突,可改選外所之專題討論
課程,但須取得指導教授簽名同意後提出申請,並於學期結束
後提出該外所專業課程之成績以資證明。
B.每學期只能修一門。(任何一學期忘記修專題討論就得延畢半年。)
備註事項:
一、研究生修習外系所名稱分為(一)(二)授課的課程合計6學分,若其僅取得其中之
(一)課程學分數(3學分),是否同意承認該學分數為本系之規定畢業學分,請討論?
98.07.14課程委員會議
98.07.15系務會議修正決議為:
研究生修習外系所課程取得之修課學分,需經指導教授及本系主任同意後,方承認
其為本系畢業學分(但本系若有開授相同課程,除下列特殊情形外,不得以修習外系
所課程取代之)。
1.外籍生開放選修外系所採『英文授課』之課程
2.因選課衝突而需修習外系所課程者,需於選課確定前向系辦繳交指導教授書面証
明為憑
二、研究生修習外系所課程,原規定只要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即可承認其所得修
課學分為本系畢業學分。請討論是否對可承認之外系所修課學分數上限加以限
制?
附帶決議:研究生入學時請系辦相關教務同仁書面通知並正式公告。
98學年度之前入學之(電機所、微電子所、電通所)研究生修習外系所課程,除需經
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外,本系予以承認之學分數最多不得超過其畢業規定最低總
學分數之(含)1/2,另在(電機所、微電子所、電通所)所修學分視同本系課程。
98.07.15系務會議修正決議為:
自98學年度起(電機所、微電子所、電通所)入學之研究生修習外系所課程,除
需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外,本系予以承認之學分數最多不得超過其畢業規定最
低總學分數之1/2(即需小於1/2且不含等於1/2)。碩士生之大學部課程抵免及博士生之
研究所課程抵免學分除本系所取得外,一律僅承認其為外系所課程學分(大學部課程
學分抵免僅限一次,不得重覆使用於碩士班及博士班畢業學分認定)。
轉學生從它校轉至本系所所提出之相關學分承認申請,XXX同學本系畢業後,台大
研究所修讀一年,再考進本系之學分抵免問題
1. 外系抵免科目最多兩科6學分為限。2.除了申請者需經過其指導教授以及本校相
關之授課老師簽名同意外,最後學分承認與否仍需經過課程與圖書委員會經開會
決定後,依各案例之特殊情形逐一審查並行使最後同意權。
102.1.22系所務會議修正決議為:
自101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生修習外系所課程,本系所予以承認之學分數最多不得
超過其畢業規定最低總學分數之1/2(含),須先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才能辦理選
課。碩士生之大學部課程抵免及博士生之研究所課程抵免學分除本系所取得外,一
律僅承認其為外系所課程學分。
107.6.19系所務會議修正決議為:
自107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生修習外系所課程規定如下,若本系所英文授學分數已
足夠外籍生修習,則本條文應不再適用。
本地生:
本系所予以承認之學分數最多不得超過其畢業規定最低總學分數之1/2(含),須先
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才能辦理選課。碩士生之大學部課程抵免及博士生之研究
所課程抵免學分除本系所取得外,一律僅承認其為外系所課程學分。
外籍生:
本系所予以承認之最多學分數為其畢業規定最低總學分數,須先經指導教授及系主
任同意才能辦理選課。
上述定義之外籍生為經本校國際事務處入學學生,經其餘管道入學學生皆為本地
生。
碩士班
一、入學資格
(1)凡在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外國大學畢
業,獲有學士學位,或是具有經教育部認可之同等學力資格,經本校碩
士班研究生入學考試通過者,得進入本系碩士班修讀碩士學位。
(2)公立或私立已立案大學應屆畢業生,經本校碩士班研究生甄試通過,得
進入本系碩士班修讀碩士學位。
(3)本校其他系所之碩士班研究生,經本系核可轉入本系就讀者,得進入本
系碩士班修讀碩士學位。
二、修業年限
修業年限為一年至四年,但在職研究生得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三、必修課程及學分
除必修「書報討論」4學期0學分及「論文」0學分之外,必須修滿本系所
認可之課程廿四學分。
研究生修習外系所課程取得之修課學分,需經指導教授及本系主任同意後,方
承認其為本系畢業學分(但本系若有開授相同課程,除下列特殊情形外,不得以
修習外系所課程取代之)。
1.外籍生開放選修外系所採『英文授課』之課程
2.因選課衝突而需修習外系所課程者,需於選課確定前向系辦繳交指導教授書
面証明為憑
自98學年度起入學之(電機所、微電子所、電通所)研究生修習外系所課程,
除需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外,本系予以承認之學分數最多不得超過其畢業
規定最低總學分數之1/2(即需小於1/2且不含等於1/2)。碩士生之大學部課程抵
免及博士生之研究所課程抵免學分除本系所取得外,一律僅承認其為外系所課
程學分(大學部課程學分抵免僅限一次,不得重覆使用於碩士班及博士班畢業學
分認定)。
研究生若修習的本系所名稱分為(一)(二)的課程合計6學分,須修滿相同科目名
稱 (一)(二)才能承認其學分數;若只修了課程(一)則不能承認其學分。
四、各組之專業課程
過去曾修過類同課程者,可以申請經系主任認可後抵免。
五、論文指導
碩士班研究生入學後第一學年結束前,必須找到論文指導教授,由指導學域之專
任教授或副教授、助理教授(以下簡稱本系教授)。如果所找指導教授不是本組教
授,則必須另找一位本組教授為共同指導教授。
六、論文考試
按照本校「碩士學位考試細則」之規定辦理。
七、本辦法經本系碩博士班教師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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