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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7年3月4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97年6月17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0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100年10月12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為規劃及審議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共同課程及各科課程,發揮本系發展特色,爰依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設置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由本系專任教師、學生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或業界人士組成。學生代表由法律學系碩博班及學士班各推一人。校外學者專家或業界代表一人,由系務會議推薦遴選一人擔任之。召集人一人,由系務會議就委員中選任一人擔任之。

三、本會之執掌如下:

(一)訂定本系課程目標、發展方向暨共同規劃原則,含共同基礎核心課程之學分數、專業選修及必修比例等。

(二)審議本系畢業學分數及課程之規劃。

(三)本系跨領域課程之規劃及協調。

(四)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四、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或應本系專任教師請求召開之。

五、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送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