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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
97年3月4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97年6月17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0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100年10月12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
一、為規劃及審議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共同課程及各科課程,發揮本系發展特色,爰依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設置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由本系專任教師、學生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或業界人士組成。學生代表由法律學系碩博班及學士班各推一人。校外學者專家或業界代表一人,由系務會議推薦遴選一人擔任之。召集人一人,由系務會議就委員中選任一人擔任之。 三、本會之執掌如下: (一)訂定本系課程目標、發展方向暨共同規劃原則,含共同基礎核心課程之學分數、專業選修及必修比例等。 (二)審議本系畢業學分數及課程之規劃。 (三)本系跨領域課程之規劃及協調。 (四)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四、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或應本系專任教師請求召開之。 五、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送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