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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工程學系、微電子所暨電腦與通信研究所聯合系所務會議組織章程

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六年一月廿四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本系系所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為本系最高權利機構。
二、 本會議由電機工程學系、微電子所暨電腦與電腦與通信工程研究所全體專任講師(含)以上教師組成之,並得邀請助教、職員、學生代表(大學部及研究生)、系外人士及其他相關人員出席。
三、 本會議於每學期內至少由系主任召開會議一次,並得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一(含)以上之連署,呈請系主任召開臨時系務會議。
四、 本會議之職掌如下:
1.審議與系所務發展有關之議案。
2.審議及修定系所之組織章程及其他重要規則。
3.審議系所發展計劃及其他有關之重要議程。
4.審議各委員會所提之建議或決議案。
5.推選、罷免本系系主任。
6.推選校、院、系所級各相關會議之代表及委員。
7.推選績效優良人員參與各項競賽及選拔。
五、 本章程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開始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