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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電機系暨微電子所、電通所及奈米學程博士班研究生抵免學分及資格考規則

89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術委員會通過
89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學術委員會修訂
96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學術委員會修訂
1O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107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107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107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108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108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一、 學分抵免
(1)博士班重新入學生、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才可辦理。
(2)碩士班修過之課程名稱,博士班重覆選者,該學分不予承認。
(3)曾修習該科分數達 80 分以上且該科不計入碩士畢業學分才可辦理抵免。
(4)該科以開設在碩博合開者為限。
(5)僅限入學第一學期欲抵免科目課程碼未被刪除者。
(6)本系所、外系所、外校學生符合前五項條件者最高抵免六學分。
(7)曾在本系所博士班修課且未取得博士學位之重新入學生符合前五項條件者,最高抵免十五學分。
(8)第六項至第七項抵免學分以十五年內修習為限。
(9)依「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規定期限內填寫本系研究生抵免申請表及歷年成績單正本提出申請。
二、 資格考抵免
(1)曾在本系所博士班修業且未取得博士學位之重新入學生,原組別與重新入學組別相同者,其曾通過資格考且於重新入學
年度仍表列於該組博士班資格考科目列表之科目得於入學當學期申請辦理抵免,惟曾以論文抵免之科目需經該組開會同
意後辦理。
(2)限於入學第一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兩週內填寫資格考抵免申請表向系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