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簡教評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系教師升等之審查,申請人可依據本身於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三大項目之實際績效表現,於下列所訂評分比例中擇一進行審查:
A 組(一般比例):教學(40%)、研究(40%)、服務與輔導(20%)。
B 組(教學著重):教學(50%)、研究(30%)、服務與輔導(20%)。
C 組(研究著重):教學(30%)、研究(50%)、服務與輔導(20%)。
D 組(服務與輔導著重):教學(30%)、研究(30%)、服務與輔導(40%)。
任一大項未達最低標準者(70 分),不予推薦。除了系所外審之規範外,三大項目之評審參考項目如下,由教評會委員對各位申請人參考下列各項評分之。
(一)教學:
(1) 教學年資及授課情形
(2) 曾獲校、院級教學特優(傑出)或優良獎
(3) 教學評鑑(反應調查)結果
(4) 上課教材內容。
(5) 製作/成立教學網站,有助提升教學實效者。
(6) 出版有關大學以上教學及研究用書。
(7) 參與教育部人才培育改進計畫之規劃與執行。
(8) 參與本校/院/系課程之規劃與執行。
(9) 指導學生參加國內外活動與競賽。
(10) 其他足以評量教學之具體證明。
(二)研究:
(1) 代表作、參考著作、學術與實務貢獻
(2) 系所外審結果
(3) 擔任國際/國內學術期刊之編輯或副編輯。
(4) 受邀於國際/國內會議進行學術演講。
(5) 受邀於國際/國內學術單位/產業界進行學術演講
(6) 擔任科技部研究計畫主持人。
(7) 擔任非科技部及其他機構委託之研究計畫主持人。
(8) 學術專書、技術專書或報告、專利和其他與研究領域相關之著作。
(9) 指導研究生人數及參加相關競賽並獲獎。
(10) 其他有助於送審人研究評量之證明。
(三)服務與輔導:
(1) 擔任系所主管或簡任校內其他行政主管。
(2) 擔任系所委員會成員(包含各組召集人)或校院級代表或委員並出席會議。
(3) 負責或協助系所其他行政工作。
(4) 按時出席系務會議及其他系內活動。
(5) 擔任論文口試委員及計劃審查委員(非指導教授)。
(6) 校內外公開演講、主持演講或座談。
(7) 奉派代表校/院/系參加校外活動,或負責接待外賓、宣導系務、規劃系所、及其他提升系所名譽、院譽之活動。
(8) 爭取建教合作計劃,或籌辦、協辦研討會。
(9) 擔任學生社團導師,輔導學生升學、就業。
(10) 其他服務與輔導(如擔任政府單位與公益團體的委員、社會服務等)之具體證明。
第三條 本系所教師申請升等時,申請人須先行依據上述評審參考項目準備相關資料,得於系教評會中簡報說明,由系教評會委員進行審查。
第四條 本細則有未盡事宜者,依照本系升等辦法、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細則經系教評會與系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簡教評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系教師升等之審查,申請人可依據本身於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三大項目之實際績效表現,於下列所訂評分比例中擇一進行審查:
A 組(一般比例):教學(40%)、研究(40%)、服務與輔導(20%)。
B 組(教學著重):教學(50%)、研究(30%)、服務與輔導(20%)。
C 組(研究著重):教學(30%)、研究(50%)、服務與輔導(20%)。
D 組(服務與輔導著重):教學(30%)、研究(30%)、服務與輔導(40%)。
任一大項未達最低標準者(70 分),不予推薦。除了系所外審之規範外,三大項目之評審參考項目如下,由教評會委員對各位申請人參考下列各項評分之。
(一)教學:
(1) 教學年資及授課情形
(2) 曾獲校、院級教學特優(傑出)或優良獎
(3) 教學評鑑(反應調查)結果
(4) 上課教材內容。
(5) 製作/成立教學網站,有助提升教學實效者。
(6) 出版有關大學以上教學及研究用書。
(7) 參與教育部人才培育改進計畫之規劃與執行。
(8) 參與本校/院/系課程之規劃與執行。
(9) 指導學生參加國內外活動與競賽。
(10) 其他足以評量教學之具體證明。
(二)研究:
(1) 代表作、參考著作、學術與實務貢獻
(2) 系所外審結果
(3) 擔任國際/國內學術期刊之編輯或副編輯。
(4) 受邀於國際/國內會議進行學術演講。
(5) 受邀於國際/國內學術單位/產業界進行學術演講
(6) 擔任科技部研究計畫主持人。
(7) 擔任非科技部及其他機構委託之研究計畫主持人。
(8) 學術專書、技術專書或報告、專利和其他與研究領域相關之著作。
(9) 指導研究生人數及參加相關競賽並獲獎。
(10) 其他有助於送審人研究評量之證明。
(三)服務與輔導:
(1) 擔任系所主管或簡任校內其他行政主管。
(2) 擔任系所委員會成員(包含各組召集人)或校院級代表或委員並出席會議。
(3) 負責或協助系所其他行政工作。
(4) 按時出席系務會議及其他系內活動。
(5) 擔任論文口試委員及計劃審查委員(非指導教授)。
(6) 校內外公開演講、主持演講或座談。
(7) 奉派代表校/院/系參加校外活動,或負責接待外賓、宣導系務、規劃系所、及其他提升系所名譽、院譽之活動。
(8) 爭取建教合作計劃,或籌辦、協辦研討會。
(9) 擔任學生社團導師,輔導學生升學、就業。
(10) 其他服務與輔導(如擔任政府單位與公益團體的委員、社會服務等)之具體證明。
第三條 本系所教師申請升等時,申請人須先行依據上述評審參考項目準備相關資料,得於系教評會中簡報說明,由系教評會委員進行審查。
第四條 本細則有未盡事宜者,依照本系升等辦法、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細則經系教評會與系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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