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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電機系(所)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作業要點

一○六年十二月八日資源與人事委員會議通過
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系所務會議通過
一○七年五月九日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一○八年四月十一日系所務會議通過
一○八年四月十六日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電機系(以下簡稱本系)為使本系(所)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作業程序有所依循,特依本校之「國立成功大學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校延長服務作業要點),訂定「國立成功大學電機系(所)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系(所)教授、副教授已達應即退休年齡,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表現,著有學術聲望,符合校訂延長服務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且有繼續服務之意願者,得由本系(所)主動逐年檢討其延長服務案。如下:
1. 獲推薦延長服務教師之符合條件、延長服務期間之應盡義務及規定遵守,和延長服務申請應檢附證件,相關事務依校延長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2. 獲推薦延長服務教師必須預先結清系(所)空間租借費用或(及)其它借貸費用。
3. 在當年度的延長服務期間,獲推薦延長服務教師仍有義務繳納系(所)超額空間租借費用。

三、延長服務案符合校延長服務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三款至第八款任一者,應請該組老師先行召開組內會議討論通過後,送系(所)務會議討論,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再提至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議討論。
四、延長服務案符合校延長服務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三款至第八款任一者,提報組內會議與系(所)務會議同意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且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提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同意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且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
五、延長服務案符合校延長服務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一款、第二款與第九款任一者,經系(所)務會議或院、校單位主管推薦,得逕將延長服務推薦表提校教評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惟獲推薦延長服務教師如有積欠系上款項情形應建請院、校單位主管推薦時參考。

六、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至屆滿七十歲之當學期終了止:
(一)依校延長服務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條件辦理延長服務者,每次延長服務期限最長以三年為限。經核定延長服務者,於第一次屆滿前續辦延長服務,由系(院、校)進行審查,於第二次以後,每年應有國內外著名學術性刊物公開發表與所授課程相關之重要學術論文一篇以上,始能續辦延長服務。
(二)依校延長服務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條件辦理延長服務者,第一次自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至屆滿六十六歲之當學期終了止;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服務期限不得逾一年。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提經系(所)務會議及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