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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學士班學生修業規定

108年2月26日 課程與圖書委員會議修訂
108年4月30日 課程與圖書委員會議修訂
108年5月28日 系所務會議通過
108年10月2日 課程與圖書委員會議修訂
108年10月9日 系所務會議通過
109年3月30日 課程與圖書委員會議修訂
109年 4月 9日 系所務會議通過
109年9月17日 課程與圖書委員會議修訂
109 年 10 月 8 日 系所務會議通過
110年12月27日 課程與圖書委員會議修訂
111 年 1 月 12 日 系所務會議通過

一、本系大學部學生依入學學年畢業所需學分,規定如下:
(1) 103學年度入學:通識科目32學分、必修科目65學分、選修科目48學分(含必選10學分)
(2) 104學年度入學:通識科目32學分、必修科目65學分、選修科目48學分 (含必選12學分),刪除計畫管理專題、電機工程倫理;新增專題討論、畢業專題(一)(二);開放外系選修至多9學分,可承認科目採正面表列
(3) 105學年度入學:通識科目28學分、必修科目65學分、選修科目52學分(含必選12學分);開放外系選修至多9學分,可承認科目採正面表列
(4) 106學年度入學:通識科目28學分、必修科目64學分、選修科目52學分(含必選11學分);新增電子電路實驗(一)(二)、6選3實驗課(電工、邏輯系統、電機概論、控制工程、電儀表學、通訊);開放外系選修至多9學分,可承認科目採正面表列
(5) 107學年度起入學:通識科目28學分、必修科目64學分、選修科目52學分 (含必選7學分);畢業專題(一)(二)由必選改
為選修;開放外系選修至多9學分、資訊工程學系選修至多6學分,可承認科目採正面表列
(6) 111學年度起入學:通識科目28學分、必修科目64學分、選修科目52學分 (含必選4學分);畢業專題(一)(二)由必選改
為選修;開放外系選修至多9學分、資訊工程學系選修至多6學分,可承認科目採正面表列
(7) 本系中五學制學生入學後,應至少補修12學分,且與電機系開設之必修 課程不得重複。
二、通識科目規定如下:
依入學年度有不同的規定,請詳閱本校通識教育中心各入學年度之通識規定。
三、通識課程規定
(1) 對於科目名稱相同之通識課程與專業必修、選修課程不宜重複,若有重複選修,將不予承認。
(2) 依本校「通識課程選課要點」,下列跨領域通識課程,因與本系專業課程相近,不予承認。 ⠂社會科學領域 1.應用統計 2.資訊系統應用 ⠂自然與工程科學領域 1.應用電學 2.網路與資訊科技 3.電腦入門與應用 4.工程概論 5.光電科技導論 6.界面化學的生活應用 7.能源概論 8.WWW網頁設計 9.奈米科技導論
四、系定必修及專業選修科目規定如下:
依入學年度有不同的規定,請詳閱本系各入學年度之「必修科目、學分數暨畢業總學分表」。
五、系定必修課程規定
(1) 本系在學生必修科目第一次修習時必須選擇本系開授課程。修畢本系必修科目但成績不及格者,方可修讀其他系所開設之同課名且同學分課程。
(2) 本系在學生如申請國際交換,於交換期間修讀必修科目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1項限制。惟修讀科目之學分,須向本系審查小組申請抵免認定。
(3) 外籍生及僑生修讀本系未開設英語授課必修課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1項限制,可逕行修讀本校外系同課名且同學分之英語授課課程。
(4) 轉系生及轉學生入學時,申請補修大一共同必修科目時或修讀大二以上必修科目時,同本辦法第五條第1項規定。
六、專業選修課程規定
(1) 本系選修:
1. 專業選修學分以本系開設之選修課程為原則。
2. 電機工程研究所、微電子研究所、電腦與通訊研究所與奈米積體電路工程碩士學位學程開設之選修課程可列入專業選修學分。
3. 其他學校、學系或研究所開設之課程原則上不予以承認為選修學分。
(2) 外系選修:
1. 自104學年度起入學生開放外系選修至多9學分,依入學年度且符合「電機工程學系承認外系選修學分表」所列之科目可列入專業選修學分。外系選修9學分內3學分得不受外系選修附表所列之科目限制,
惟仍須符合以下規定:
A.英文以外之第二外語課可列入選修學分(如日文、德文等)。
B.外系研究所的課程可列入外系選修學分。
C.外系選修課程開設兩個學期以上(如會計(一)、會計(二)等),只修
一個學期也予以承認。
D.教育學程、進修推廣部的課程不予承認。
E.選修1學分體育不納入畢業學分。
F.畢業學分審查時,列為外系選修的課程名稱如與系上必修或選修課
名相同時視為重複選修,不納入畢業學分。
2. 自107學年度起入學生額外開放資訊工程學系選修至多6學分,依入學年度且符合「電機工程學系承認外系選修學分表」所列之科目可列入專業選修學分。
3. 依民國108年4月30日課程與圖書委員會議決議事項,「電機工程學系承認外系選修學分表」如有修訂新增科目,可適用於其他學年度之在學生。
4. 非屬「電機工程學系承認外系選修學分表」所列之其他課程原則上不予以承認為選修學分。
(3) 外籍生及僑生修讀本系未開設英語授課選修課不受本辦法第六條第2項限制,可逕行修讀本校外系之英語授課課程。
七、抵免規定
(1) 轉系、轉學生等應填寫國立成功大學學分承認表,附原修課課程大綱送至本系審查小組辦理審查。
(2) 交換生出國修課前必須提出申請,最遲須於取得成績或學分證明後之次學期開始上課日起一週內抵免學分,附修課成績單(註明修課年級)及課程大綱由本系審查小組審核之;應屆畢業生交換期間,該學期如有必修或必選課程未修畢,應優先申請抵免該課程。
(3) 交換生抵免的原則為同年級以上(如大三生須修大三(含以上課程)、分數及格者方能提出申請。如無相對應之課名,可從下列三門課程擇一申請抵免:
⠂電路與系統專論 (Special Topic in Circuits and Systems)
⠂程式與計算機系統專論 (Special Topic in Programming and Computer
System)
⠂微電子與材料專論 (Special Topic in Micro-Electronics and
Materials)
(3) 本條文未盡事宜,悉依「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八、106學年度(含)前入學之本系生,大三下學期必須選修「畢業專題(一)」課程,且確定專題指導老師,並繳交「指導教授同意書」;大四上學期必須選修「畢業專題(二)」課程,並參與畢業專題實作發表(專題指導教授保有其專題生可否參與畢業專題實作發表之決定權);「畢業專題(一)(二)」皆須選擇相同學群且合格方可採計學分。
九、本系各學年英語能力指標規定,依「國立成功大學學士班學生外國語言能力指標檢核辦法」辦理,並參照本校外國語言能力及成就檢定系統公告規定,本系生應具 CEFR 對應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檢定成績證明:
(1) GEPT 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
(2) TOEFL iBT 托福 iBT 87 分以上。
(3) IELTS 雅思國際英語測驗 5.5 級以上。
(4) TOEIC 多益測驗 785 分以上。
(5) Cambridge Main Suite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 First (FCE)。
(6) BULATS 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 60 分以上。
(7) 或其他同等級之英語能力檢定證明。
十、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國立成功大學學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