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校計算機與網路中心發配給本系所網路 IP 位址係以提供電機工程學系(所)、電腦與通信工程研究所、微電子工程研究所、奈米積體電路工程學程之教職員生於教學、研究及辦理公務使用。
二、 本系所 IP 位址之分配管理,須遵行本辦法以下各項規定:
1. 新進教師實驗室申請 IP 位址,需指派實驗室網管負責人填寫相關申請表格。新進教師承接退休教師釋出之 IP 位址,退休教師所屬實驗室 IP 位址於離職後保留 2 年為原則,期滿後由系所主管或各組召集人決定交接事宜。
2. 教師退休 1 年後,若實驗室既有 IP 位址之平均使用率低於分配量二分之一且 6 個月以上未有使用紀錄者,本系將根據該單位之實際需求收回多餘之 IP 位址,使用單位有義務配合調整 IP 位址。
2. 各實驗室學期中若網管負責人發生更換,須通知系辦網管人員更新資料,並請實驗室內部確實交接工作,以利相關業務聯繫。
3. 本系所之新進教師,原則分配一組 140.116 開頭的/27 網段(共 32 個位址,實際可使用於 29 台主機)以及一組 10.27 開頭的/27 網段(虛擬 IP 位址)。奈米學程之新進教師,原則分配一組/28 網段(共 16 個位址,實際可使用於 13 台主機)以及一組 10.27 開頭的/28網段(虛擬 IP 位址)。
4. 奇美樓訪問教授室(92401-92411)每間固定配發 1 個 IP 位址。
5. 本系所 IP 位址發放給實驗室後,請實驗室網管負責人登入 IP 資訊登錄系統,確實記錄各 IP 位址之使用者資料,避免 IP 衝突問題之發生。
6. 各單位內部 IP 位址分配,除了需提供外界存取之伺服器之外,其餘個人或公共使用電腦(如印表機、掃描器及攝影機)儘量以設定虛擬 IP 位址為原則,避免因設備軟韌體漏洞造成資安問題。
三、 因本校計網中心發配給本系所的 IP 位址數量有限,IP 位址已達標準配額/27 之實驗室,不再受理 IP 擴增申請。各單位負責人如有必要(新設立學位學程或研究中心、人員擴編等因素),備妥人員擴編核准文件或計畫核准清單,並預估所需數量及用途,向計網中心提出申請。
四、 各單位 IP 位址之登記使用者,若涉及違反法律及校規或影響校譽之用途,既經校內外單位通報有異常使用行為,除對該單位暫停使用者 IP 位址且將相關資料彙送校方依規處理。
五、 本辦法經資源與人事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