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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
109年9月2日第823次主管會報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教學單位辦學品質,建立自我評鑑機制,依據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應接受評鑑之教學單位包括成立三年以上之各學院、學系、學位學程及研究所(以下簡稱受評單位)。但不包括符合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免辦理評鑑單位。 自我評鑑項目應包含教育目標、課程、教學、研究、服務、師資、學習資源、學習成效、畢業生生涯追蹤機制及自我改善機制等。
三、本校為辦理教學單位自我評鑑事宜,依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設教學單位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及教學單位自我評鑑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 (一) 指導委員會委員任期五年,負責指導全校教學單位自我評鑑規劃相關事宜,任務如下: 1. 指導並審定自我評鑑實施計畫與各受評單位之評鑑項目及效標。 2. 審定受評單位自我評鑑委員名單。 3. 審定評鑑結果及本校自我檢討改進報告書與相關表冊。 4. 審議受評單位之申復案件,包含申復申請書、申復意見回覆及評鑑結果報告書。 5. 其他有關自我評鑑之諮詢事項。 (二) 推動小組由校長指定副校長一人為召集人,教務長為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副教務長、研發長、學務長、通識教 育中心主任及各學院院長共同組成,任務如下: 1. 負責規劃受評單位評鑑實施計畫。 2. 訂定及彙整評鑑項目及效標。 3. 管控各受評單位所辦理自我評鑑進度及執行情形。 4. 受理受評單位自我評鑑結果之申復。 5. 追蹤考核受評單位辦理自我改善機制及執行情形。
四、受評單位自我評鑑委員任期一年,其遴選依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及本校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委員遴聘要點等規定辦理。 校外評鑑委員於同意聘任後,應簽署「國立成功大學系所自我評鑑校外評鑑委員評鑑倫理與利益迴避同意書」。 自我評鑑委員進行實地訪評時,應參與評鑑說明會或相關研習課程(含影音),並須於實地訪評前20分鐘參與共識會議。
五、本校教學單位自我評鑑程序如下: (一) 初評階段: 1. 受評單位得自行決定初評方式採書面審查或實地訪評,經系所級工作小組通過後,提送院級工作小組審核。 2. 初評委員遴聘: (1) 受評單位應推薦5至7位校內外初評委員名單(不得與實地訪評自我評鑑委員重複),推薦名單應包含評鑑 委員姓名、現職、專長及評鑑相關經歷,經系所級工作小組審議後,送其所屬院級工作小組審核。 (2) 院級工作小組應遴選其所屬受評單位3至5位初評委員,亦得主動推薦評鑑委員,經院級工作小組審核後, 送本校教務處備查。 3. 受評單位得自訂初評日期,並於進行初評前,提交初評委員手冊及初評報告書至所屬學院之院級工作小組審 閱。 4. 初評方式採書面審查之受評單位,應寄送初評委員手冊及初評報告書予評鑑委員,審查期間如有待釐清問題, 受評單位應於收到後一週內答復,並由初評委員於審查期限內完成「初評結果報告書」。 5. 初評方式採實地訪評之受評單位,應於訪評前寄送初評委員手冊及初評報告書予評鑑委員,受評單位應於訪評 當日答復初評委員之提問,並由初評委員完成「初評結果報告書」。 6. 受評單位應於初評結束後一個月內,提交初評結果報告書,經其所屬學院之院級工作小組審議後,提送推動小 組審核。 7. 受評單位應於初評結束後二個月內,依初評委員意見及推動小組建議,提交改善成果報告書,並經其所屬學院 之院級工作小組審議後,提送推動小組審核。 (二) 實地訪評階段: 1. 受評單位應依本校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委員遴聘要點等規定遴聘評鑑委員。 2. 一系多所或有密切關係之受評單位,訪視委員遴選以不重複為原則。訪視委員全數相同者,實地訪評時程應安 排1.5日至2日。 3. 受評單位得自訂訪評日期,並於訪評前提交評鑑委員手冊及評鑑報告書至所屬學院之院級工作小組審閱。 4. 受評單位應於訪評前寄送實地訪評評鑑資料予評鑑委員,並於訪評當天答復評鑑委員之提問。 5. 實地訪評當日應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與設備檢視以及相關人員晤談等行程。訪評結束後,由評 鑑委員完成「評鑑結果報告書」。 6. 受評單位應於結束訪評後一個月內,提交評鑑結果報告書,由指導委員會審核其自我評鑑結果。 7. 評鑑結果為「待改進」或「未通過」之受評單位,應於評鑑結果公布後二個月內,依評鑑委員意見及指導委員 會建議,提交改善成果報告書,並經其所屬學院之院級工作小組及推動小組審議後,提送指導委員會審核。
六、教學單位評鑑結果分為「通過」、「待改進」及「未通過」三級。推動小組應依據指導委員會審查結果,將評鑑結果公布於本校「系所評鑑專區」及各受評單位網頁。
七、追蹤評鑑事宜: (一) 評鑑結果為「待改進」或「未通過」之受評單位,須接受校方「追蹤評鑑」。 (二) 評鑑結果為「待改進」之受評單位於追蹤評鑑時,須依照評鑑委員及指導委員會所提之建議進行改善工作。改善 期滿時,受評單位須撰寫「改善成果報告書」至解除列管為止。 (三) 評鑑結果為「未通過」之受評單位於追蹤評鑑時,須依照評鑑委員及指導委員會所提之建議進行改善工作。改善 期滿時,受評單位須依所有評鑑項目重新提交「自我評鑑追踪評鑑報告書」,由評鑑委員審查後進行實地訪評, 並完成「追蹤評鑑結果報告書」送指導委員會審核至通過為止。 (四) 追蹤評鑑之評鑑委員,原則上由前次委員擔任。
八、評鑑結果為「待改進」或「未通過」之受評單位,認為有下列情況之ㄧ者,得於收到結果之次日起十四日內,繕具申復申請書,向推動小組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一) 實地訪評過程違反程序。 (二) 評鑑結果報告書內容所載之數據、資料或其他文字與受評單位之實況有所不符。 推動小組於收到申復申請書後,應邀集評鑑委員於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申復之處理,必要時得請受評單位提出書面補充說明。 推動小組應將受評單位之申復申請書、申復意見回覆及評鑑結果報告書,提送指導委員會審核。 評鑑結果為「通過」之受評單位,如認評鑑結果報告書內容所載之數據、資料或其他文字與受評單位之實況有所不符,得提出報告書修正申請複查。
九、各受評單位及其所屬學院應於實地訪評前,至少指派教師或行政人員一人,參加一次校內外舉辦之自我評鑑說明會及相關研習課程。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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