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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
103.4.14 10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訂定 106.9.25 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12.15 114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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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規定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由本系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含博士班指導教授),經甄試及甄審會議通過,並將通過名單送教務處簽報校長核定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資格如下: (一)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含申請提前畢業生)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⑴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具研究潛力者。 ⑵名次在該班學生前三分之一以內,具研究潛力者。 (二)碩士班學生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⑴學士班或碩士班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且至少修畢本系一門核心課程,具研究潛力者。 ⑵學士班或碩士班名次在該班學生前三分之二以內,且至少修畢本系一門核心課程,具研究潛力者。 一般入學管道僅限本國籍學生申請,但缺額遞補不在此限。 三、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本系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五名者,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至多以二名為限。 四、本案之甄試得與博士班研究生入學考試同時舉行。其甄試方式、評定成績及試務比照本系招收博士班研究生共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五、甄審通過名單有關資料及甄試委員會會議記錄,於每年7月31日前、1月31日前提報教務處彙辦相關簽核事宜。 六、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班應屆畢業生於學期開始前須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取消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核准逕讀博士學位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學籍。 七、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所、院相關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碩士班就讀。前項學生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八、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九、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十、本作業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