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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體育室(以下簡稱本室)為辦理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本校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室主任(兼召集人)。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本會委員共推之。
二、推選委員︰由室務會議自本室專任教授推選。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如本室符合推選委員資格之專任教授未達應推選總數時,得由室務會議自校內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本室副教授擔任委員,但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教師於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三條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由本會依本室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審議通過後,提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本室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教師之升等,由本會依本室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審查通過後,向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本室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另訂之。
其他教師評審重要事宜,由本會依本室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除教師法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本會並得視需要由召集人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會由副教授擔任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第九條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人者。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三、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本會決議應予迴避。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認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實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本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者,亦同。
本會委員擔任兩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投票。但該審議案須該委員說明者,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室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非屬學院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