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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發展成果持有技術股份管理要點
NCKU Operating Directors for Technical Shares Held

91年11月6 日第542次主管會報通過

100年5月18日第706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9年4月29日第821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9年10月21日109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組織調整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管理因運用研究發展成果所獲技術股份,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與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發明人:指因職務或非職務上研究發展活動,產生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之本校支薪人員。

(二)研究發展成果:指發明人因研究發展活動所產生,具有可專利性之技術概念、積體電路布局、產品、商標權、著作權及其衍生之權利、營業秘密、植物品種權,以及其他技術資料。

(三)技術股份(以下簡稱技術股):指本校研發成果因技術移轉授權或讓與後所獲得之被授權人或受讓人股權。

 

三、技術股認列入帳價值,依政府會計原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認列時點以廠商完成技術股登記,並繳交相關資料為原則。

 

四、本校與研發成果發明人,關於技術股之分配比例,依本校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五、本校持有之技術股,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九條規定,於本校校務基金下收支及保管,並由本校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與財務處負責管理與運用。

 

六、本校為技術股之處分前,應由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規劃技術股處分方案,進行價格與時點評估程序:

(一)上市(櫃)技術股處分方案: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至少應參考當時最近成交價格,並得考量其每股淨值、技術及獲利能力。

(二)非上市(櫃)技術股處分方案:至少應包括擬出售之對象、底價股數及時間區間。

 

七、本校技術股處分方案之審查,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

(一)初審:由產學創新總中心中心主任組成初審小組,成員五至九人,必要時得聘請外部專業人士擔任之。初審小組就處分方案進行初步審查,並作成初審意見。

(二)複審:由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簽請校長同意後,將初審意見送本校投資管理小組進行複審。

 

八、本校技術股處分方案由本校投資管理小組審查通過後,經校長核可,由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技術股處分方案,並視技術股性質,依各權責單位之內部相關作業流程辦理。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應將處分技術股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九、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辦理技術股處分業務相關人員,除涉及違法情事外,其循本要點規定程序進行技術股處分定價後,免除其於定價後價格變化產生之執行職務與財產帳面減損之責任。

 

十、本校與研發成果發明人就技術股處分後之分配比例,應扣除處分之代辦服務費、稅費負擔或相關費用後,依本校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十一、研發成果之技術股歸屬發明人部分,得於技術移轉之授權或讓與等合約中,以書面方式約定由合約當事人直接移轉技術股予發明人,相關稅賦及其他費用應由發明人自行負擔;發明人依此約定已取得技術股,不得再對歸屬本校技術股部分主張分配。

 

十二、本校未受資助機關補助,自行研發產出之研發成果所獲得技術股,其處分及管理,準用本要點規定。

 

十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