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語言教學,強化學生外語能力及國際競合力,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設立「文學院外語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任務為發展外語教學及學術研究,職掌如下:
一、規劃及開設本校外語必/選修課程。
二、辦理各類推廣教育及外語進修班課程。
三、實施各類外語能力檢測。
四、推動語言學習相關之研究、教材、檢測及師資培訓課程研發等工作。
五、推動跨文化相關之學生活動。
六、提供英文論文校稿服務。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文學院院長推薦文學院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陳請校長聘任,任期三年,得續聘一次。
第四條
本中心為因應本校外語必/選修課程之開設,得聘請外語教學專門人才擔任約聘教師或兼任教師。教師聘任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中心為因應本校推廣教育之發展,得聘請資格符合之教師協助推廣教育課程,其聘任依「國立成功大學辦理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中心規劃與開設外語必/選修課程所需之約聘教師、兼任教師、專案工作人員、行政業務及推動學生學習活動等所需費用,由本校學生修習外語必/選修課程學分費中提撥一定比例支應。
第七條
本中心推廣教育外語進修課程所需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第八條
本中心定期召開中心會議,由主任擔任召集人,邀請約聘教師及專案工作人員討論教學、推廣及其他相關事宜。
第九條
本中心得設「外語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教師之教學評量、聘任、聘期、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升等及學術研究等事宜,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十條
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提供課程規劃與中心發展相關事項之諮詢,置委員五至七人,由主任遴選校內外專家學者,薦請文學院院長聘任,並由主任擔任召集人。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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