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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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學生急難濟助辦法 |
104年1月7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第一條(宗旨) 為協助本系所學生解決在校期間因傷、病或其他偶發急難事件而遭遇之經濟困難,而給予適切之濟助,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急難濟助金之來源) 本急難濟助金接受校內、外社會各界之贈予與曾經接受濟助同學之回饋捐款。 第三條(急難濟助金之管理) 為妥善保管及使用本急難濟助金,除將經費存放財團法人國立成功大學文教基金會專戶外,本系由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委員會召集人擔任主任委員,與學術交流委員會、課程委員會等委員會召集人共同組成「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學生急難濟助委員會」,並負責急難濟助金之審核。唯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視其急需情況先行核准,並於下次開會時再行追認。 第四條(急難濟助金之使用) 本急難濟助金之使用以動用本金與孳息為原則。 第五條(濟助對象) 凡本系所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求請本急難濟助金之濟助: 1.傷、病住院醫療,而家境清寒無力負擔費用者。 2.生活陷入困境,無力完成學業者。 3.其他偶發事件,急需濟助者。 第六條(濟助之申請與濟助之方式) 申請之當事人需填具「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學生急難濟助金」申請表(請洽系辦索取或至系網下載),經由導師簽章後,向本委員會推薦提交審理。唯申請濟助者同一情事以一次為限,濟助之金額以新台幣壹萬元為限,由委員會視個案情況決定之。 第七條(濟助金之償還) 受濟助者得於系辦公室工讀,或畢業後一次或分期無息償還,以使急難濟助金得以繼續運用。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