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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研究人員契約書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Contract for Research Personnel |
98年6月24日97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甲方)為應專案研究需要,聘任 (以下簡稱乙方)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共同遵守約定條款如下: 一、聘任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依進用計畫書規定填寫。) 三、薪資經費來源及報酬 (一)薪資經費來源: (二)報酬:(依進用計畫書規定填寫。) 四、服務時間:比照甲方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規定辦理。 五、到職及離職:乙方接到甲方聘任通知後,應依規定辦理到職手續。聘期屆滿,乙方即需離職,不得異議。乙方如因特別事故須於聘約期滿前先行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始得離職。乙方離職時,應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得離職。 六、差假:比照甲方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之規定辦理。 七、出國:比照甲方「專任教師申請出國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兼課或兼職: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在甲方校內外兼課或兼職;乙方兼任甲方非編制單位之主管職務時,應遵守下列規範: (一)乙方有絕對保守甲方機密之義務。 (二)乙方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他人。 (三)乙方於所督辦、監督事項,不得收受任何餽贈、報酬或不當利益。 (四)乙方於所督辦、監督事項,遇有涉及本身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當事人或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 九、保險:乙方若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被保險人資格者,應於到職時,由甲方辦理加保手續;聘約期滿或中途離職,應辦理退保。來自國外未具參加勞工保險、職災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者,可請甲方協助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保險費由乙方負擔35%,本校專案計畫補助65%。如乙方不擬參加此項保險,應以親筆簽名之書函向甲方聲明。 十、退休:甲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為乙方提繳勞工退休金(未符合提繳勞工退休金規定者,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提撥離職儲金)相關退休事宜。上述乙方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離職儲金)之費用,由甲方於發放薪資中代為扣繳。 十一、慰助金:乙方聘期屆滿未獲再聘,且無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第六點及第七點所定情事者,甲方應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按其於學校服務年資發給慰助金,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薪酬,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薪酬為限。 十二、福利: (一)請領甲方識別證與校內汽機車通行證。 (二)依甲方之規定使用各項公共設施及參加校內文康活動。 (三)其他經專案簽准之福利事項。 十三、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甲方編制內專任教師,依「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惟甲方用人經費遇有困難時,得酌減之。 十四、乙方聘期內如有應終止契約、暫時予以停止契約執行情事者,悉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乙方茲聲明無以下情事;如有隱匿經甲方查證屬實,甲方得立即以書面終止本契約: (一)乙方於受聘前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乙方於受聘前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經認定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且於受聘時尚處該管制期間內。 十六、甲方為確認乙方是否有前條所定情事,乙方同意甲方得依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其相關資訊之蒐集、處理、利用、查詢,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向甲方提供其相關資訊。 十七、乙方如有第十五條或受聘期間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之情事,乙方同意甲方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其相關資訊之通報、處理及利用,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乙方離職後始經查證屬實者,亦同。 甲方依前項約定辦理通報後,乙方不得要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 十八、乙方因研究或參與教學,須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提供工作機會或與學生共同參與研究計畫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乙方因研究、執行計畫或參與教學時,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乙方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除上開規定外,乙方應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十九、乙方應遵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加強與培養校園霸凌防制意識。 二十、乙方對外承接補助(委託)計畫,應依甲方行政程序辦理,由甲方具名簽訂合約,不得有未透過甲方行政作業而逕與各機關訂約,接受委託研究情事。 乙方依規定兼任甲方以外職務,除經甲方許可外,不得以兼職單位名義承接補助(委託)計畫,違反者依甲方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 乙方承接補助(委託)計畫,除應遵守補助(委託)單位之規範事項外,應依會計相關法規辦理各項經費使用事宜。 二十一、研發成果歸屬:乙方在約聘期間,其工作內容所產生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甲方所有,並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辦法」辦理相關事宜。 二十二、乙方在約聘期間不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及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等相關規定。 二十三、乙方於聘約有效期間,如因教學研究不力,或違反契約應履行義務,或有其他不當行為,經有關單位查證屬實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予解聘;除扣償溢領之酬金外,如有損害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十四、甲方於計畫執行期限內如因故計畫終止,本契約亦應同時終止。 二十五、本契約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約聘研究人員實施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六、甲乙雙方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七、本契約書一式三份,甲方(人事室)、甲方用人單位及乙方各執一份。 ※附註: 1、本契約書須俟計畫簽約完成始生效。 2、乙方之前如曾因他案與本校簽訂聘任契約書,其聘期與本契約聘期重疊時,前契約書在本契約書生效時同時終止。 3、本契約書制式內容係經甲方校務會議通過生效,不得擅自更動,如被更動,該更動條款視為無效。
立契約人 甲 方:國立成功大學 乙 方: 代 表 人:沈 孟 儒 身分證字號: 地 址:701台南市大學路一號 (無中華民國身分證者請填護照號碼) 甲方用人單位主管簽章: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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