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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院院長遴選作業準則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Guidelines for College Dean Selection |
83年12月7日8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95年12月20日95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97年6月25日96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4月11日100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年4月19日111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各學院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作業,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 本準則。 第二條 學院院長之產生、續聘及解聘依本準則辦理。各學院應訂定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第三條 學院院長人選應具備教授資格。 學院院長三年為一任,得連任一次。 學期中聘兼者,任期自次一學期起(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計算。 第四條 各學院應於院長因故出缺二個月內或任期屆滿五個半月前組成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作業。遴選委員會得經該院對候選人行使同意權後,遴選二至三位院長候選人,於卸任院長任期屆滿一個月前報請校長擇聘之。 遴選作業期間,如遇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修訂,在其完成法定程序前,已組成遴選委員會者,仍依原規定遴選之。 第五條 學院院長遴選委員由十一至十五人組成,其中校長指定二至三人,其餘委員由各該學院院務會議推舉之。遴選委員中院外委員至少三人,且教授級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六條 學院院長遴選委員會由委員互推選一人為主席兼召集人。 第七條 學院院長遴選委員會須公開徵求及主動尋覓院長候選人,並依各學院所訂院長遴選資格條件,對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八條 學院院長之續聘,應於任期屆滿六個月前,經院務會議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報請校長續聘;若院長未獲同意續聘,則依各該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重新遴選。 第九條 院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院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院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院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院長職務。 第十條 學院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須經學院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 第十一條 本準則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準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