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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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學系研究生研究室管理規則 |
93年10月05日訂定 99年09月15日修訂 109年4月15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本系為維護碩、博士生優良的研究環境,以利提升研究品質,乃特訂定「歷史學系研究生研究室管理規則」。
第二條 碩士生1-3年級有固定研究室,但仍須於每學年初向系辦提出申請。一年級第一學期經抽籤決定座位後,將維持三年不變動。4年級以上者須事先向系辦提出申請,並經抽籤決定座位後方可使用。未事先向系辦提出申請者,以棄權論,不得提出異議。
第三條 博士生欲使用研究室者,須於每學年初向系辦提出申請,若申請人數超出座位數,優先配給1-3年級生,4年級以上者,經抽籤決定座位後方可使用。未事先向系辦提出申請者,以棄權論,不得提出異議。
第四條 研究生研究室本為研究及論文撰寫的場所,請勿使用電熱器具、瓦斯炊具烹煮食物,且不得喧嘩吵鬧或擅自佔用他人座位、無人空位,以免影響他人研究品質。
第五條 研究室內如有發現器材故障、損毀或滅失時,請立即通知系辦管理人員處理,切勿私自處理。
第六條 研究室內應維持整潔,請自行以值日生方式打掃。設備、器材等公物應加以愛護,如有蓄意破壞、損毀者,除應照價賠償外,並依校規議處。
第七條 如有超出研究室合理使用之範圍,或是違反上述規則者,除依校規議處外,亦得視情節之輕重,取消研究室使用之資格一學年。
第八條 辦理離校手續前,需經系辦人員確認座位整潔及帶走個人物品,並繳回研究室、系館鑰匙後,始得蓋離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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