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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與電漿科學研究所教師評量要點 |
107年3月15日 106學年第3次所務會議討論通過 107年9月20日 107學年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2月25日 107學年第2次校教評會議核備修正通過 111年9月20日 111學年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一、太空與電漿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昇本所教師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特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及「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教師評量要點」第四條訂定本所教師評量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凡本所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教授及副教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所、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確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曾獲下列獎項或成效且累積分數達15分者: 1.教學類: (1)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奬,每次5分。 (2)本校教學傑出奬,每次3分。 (3)本校教學優良奬,每次1分。 (4)教育部教學計畫主持人每件1分。 2.研究類: (1)國科會傑出研究獎,每次5分。 (2)甲(優)等研究獎,每次1.5分。 (3)國科會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1分。 3.輔導及服務類: (1)本校輔導傑出奬,每次3分。 (2)本校各學院輔導優良奬,每次1分。 (四)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於學術上有卓越貢獻,或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所、院教評會認可者。 前款受評人當年度同時獲教育部教學計畫與國科會研究計畫補助者,至多以一件計之。 本所專任教師,於接受評量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所、院教評會認可者,得免接受一次評量: (一)曾主持校外計畫累積達四件以上者。 (二)曾獲教學優良奬、輔導優良奬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三、教師之評量須經初審、複審評量通過者方為通過,初審通過者始得辦理複審。初審由本所教評會辦理,複審由院教評會辦理。 四、教師評量應綜合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等予以客觀審慎之評量。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目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 五、本所教師評量之受評項目計分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三項,總分為100分。各項項目之評量採彈性比例,由受評教師自選各受評項目最高分數,其中教學佔30~70分;研究佔30~70分;輔導及服務佔10~30分,總計為100分。各受評項目計分總和如超過該項目自選最高分數以該項目自選最高分數計。 前項受評成績,經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以上者,為評量通過。 本所當年應接受評量之教師,於接獲正式通知後,應依本所教師評量表之內容先行自評,並於七個工作日內將自評結果及備審資料送交所教評會。本所教師各受評項目評量成績,依據以下項目及標準評分: (一)、教學(自選最高分數應為30-70分) 1.教學年資及授課 (1) 授課每學分(鐘點)得0.2分,超鐘點限於本校部分每學分得0.3分。 (2) 指導研究生論文每一碩士畢業生得1分,博士畢業生得2分,系外限於本校部分5折計分。(第3點加第4點最高得20分) (3) 尚未畢業者,指導每位研究生得0.2分,已畢業者不得重複計分。(第3點加第4點最高得20分) 2.教學績效 (1) 依據學校教學意見調查表,分別以下列方式計算平均成績,再將成績歸一化至滿分12分。 104學年以前:對各候選人加總各課程量化全體學生平均值後除以課程數(專題討論、無人填答課程均不採計)。 105學年以後:對各候選人每門課程加總各教學分向數值後計算平均值,再加總各課程平均值除以課程數(專題討論、無人填答課程均不採計)。 (2) 曾獲選本所教學優良教師獎項得20分;曾獲選全院或全校教學傑出教師獎項得30分,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不得重複計分。 (3) 依據教師之表現勤惰、配合程度、課程難易、給分鬆緊、教材教具之品質等其他因素,由所長以及所教評會給予總評,最高得10分。 (4) 其他具有客觀佐證之教學績效,由所教評會認定,每年每項得0.5-1.5分。 (二)、研究(自選最高分數應為30-70分) 1. 經過獨立評審之期刊論文成績分為二大類。各類之評分標準如下: (1) 在SCI期刊發表或已接受之論文,每篇分數為該期刊Impact factor乘於X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X=2,第二作者X=1,其他X=0.5)。 (2) 如該期刊未列Impact factor,則由所教評會認定給分。 2. 其他著作分為以下四類: (1) 國科會研究成果報告(含期中報告),每份3分。 (2) 其他機構補助研究成果報告(含期中報告),每份每年3分。 (3) 專書,每本3-10分。 (4) 翻譯外文專書著作,每本6分。 (5) 專書章節、及其他論文集,每篇3分。 (6) 會議論文(限尚未正式出版者),每篇1分。(最高得5分) (7) 其他與研究領域相關之著作文章,每篇1分。 (三)、輔導與服務(自選最高分數應為10-30分) 1.行政工作: (1) 擔任系所主管或兼任校內外其他行政主管,每年得1-4分。 (2) 擔任系所各項委員並出席者每年得1分。 (3) 擔任校院級代表或委員,每一委員會每年得1分。 (4) 參與或協助所內活動或行政工作每年得1分。 2. 教研活動: (1) 擔任論文口試委員(非指導教授)每次得0.5分。 (2) 擔任博士論文計畫審查委員(非指導教授)每次得0.5分。 (3) 校內外公開演講,每次得1分。 (4) 擔任學術會議session convener,國內每次得2分,國外每次得3分。 (5) 擔任學術會議session chair,國內每次得1分。國外每次得2分。 (6) 其他具有客觀佐證之教研活動,由所教評會認定給分。 3. 其他服務: (1) 擔任學生導師,每年得1分。特殊情況可提請所教評會另加分,每年最高加2分。 (2) 擔任社團導師每年得1分。 (3) 獲得優良導師,校級得20分,院級得10分。 (4) 負責本所宣導、本所規劃及其他校外服務提升本所名譽、院譽等相關活動每項得2分。 (5) 其他服務(如爭取建教合作計畫、籌辦或協辦研討會、接待重要外賓、社會服務等)各項由所教評會認定最高給10分。 六、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新聘助理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七、本所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評量不通過者,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之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由本所給予適當協助與輔導,作成相關紀錄於每學年所(院)教評會備查,並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八、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九、本所接受評量之教師,應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以該年度未通過評量論。但當年度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情形(如休假研究、借調、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 …)不在校致未能提出者,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十、本所教師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自本校教師評量要點實施之日(91.12.25)起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 )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十一、本所教評會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 十二、本所應於4月15日前完成初審送院辦理複審。 十三、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評會提出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四、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之評量比照教師辦理。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六、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提報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