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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會計系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獎學金實施要點 |
108.10.02系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會計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劃菁英人才深耕培育計畫,激勵本系優秀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特設立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並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系學士班應屆畢業生逕行修讀會計博士學位者。 (二)本系(含財金所)碩士班一年級逕行修讀會計博士學位、碩士班二年級或雙聯學位碩士班三年級應屆考上本系博士班者。 前項申請人應先申請本校優秀學生逕行修讀博士班獎學金,若為國際生則應先申請國際博士生獎助學金。若未獲得任何獎助者,始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 三、本獎學金申請程序如下: 申請人須具備成績優良與研究潛力,經指導教授推薦後,送交系所務會議審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領本獎學金,已申領者應廢止其資格: (一)在校內外從事專職工作。 (二)在職專班生。 (三)錄取當學年度未完成註冊或保留入學資格者。 (四)入學後休學、退學、畢業、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 前項第四款情形,自次月起不再核給。 五、獎學金金額:每名每月核發新臺幣(以下同)壹萬元,得視經費情形予以調整,最高以參萬元為限。 六、本獎學金經審查通過後,核給獎助期間自博士班入學起至第三學年止,每學年核給12個月。 七、獲獎生須每學年應提供研究成果及修課成績,經系所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始得續領下學年之獎學金。 八、經費來源:本獎學金所需經費由本系畢業系所友捐贈款,於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設立「國立成功大學會計系所博士班獎學金」專戶支應。 九、本獎學金得視經費編列及籌措情形,調整本獎學金金額或停止本要點之實施。 十、本要點經系所務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要點修正若未涉及校務基金經費動支,免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