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昇教育品質,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並達成大學教育之目的,特訂定本細則。
第三條 本系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而導師工作之情形與成果將做為獎勵、升等、教師評鑑之參考。
第四條 導師之職責如下:
一、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生活與家庭狀況,協助導引其身心發展。必要時可連絡心理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格測驗。
二、協助導生課業學習、選課及生涯規劃等事宜。若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受記過處分時,結合學務處各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三、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四、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班會)活動;另應運用課餘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五、若導師發現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請告知其家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第五條 本系導師應儘量參加學生事務處或他校辦理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增進輔導專業知能。
第六條 導師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之個人或家庭資料依法有保密之義務。
第七條 若導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導師應迅速通報校安中心(分機55555),協助進行危機處理與後續處置。
一、其言行、情緒或精神異常,有可能發生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之行為時,應依據「本校校園精神疾病及自我傷害個案處置之作業流程」處理。
二、其遭受意外、交通事故或其他需緊急就醫之情形,應依據「本校學生緊急傷病就醫處理流程」處理。
三、其行為有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及安寧,而屬於校園緊急安全事件時,應依據「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處理。
第八條 本系導師制度之編組方式為小組導師制,每位導師輔導大學部導生以不逾20名為原則。
第九條 導師每學期應與學生至少會談四次,並視情況需要增加次數。
第十條 本系學士班導師經費依學生人數計算,每學期每位導生依學校規定金額計算。其中百分之七十為導師人事費,另外百分之三十為學生輔導活動費。導師人事費由學務處撥入導師帳戶,而學生輔導活動費則撥入本系帳戶,以專用於學生輔導。
本系博碩士班之學生輔導活動費依學校規定金額計算,並專用於學生輔導。
第十一條 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支用項目由導師及導生協商決定之。
第十二條 學生輔導活動費用之支用,應於每學期結束前檢據核銷。承辦業務之助教或秘書,應負責所有行政工作之執行協助。
第十三條 導師於每次導談會應填具導談記錄表,意見反應表,校外住宿生調查表及其他配合學校實施之表格。
第十四條 本系博碩士班學生以指導教授為導師,在尚未選定指導教授前,以系主任為導師,不另支導師人事費。
第十五條 導師於輔導學生過程中,得視實際情況照會其他教師協助輔導或提交系務會議中討論。
第十六條 每學期至少召開系導師會議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檢討並改進導師制度。系主任及各導師均應出席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召開之全校導師輔導工作研討會或各項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十七條 本系導師之排定,以全系專任教師平均參與為原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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