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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Library Guidelines for Handling of Picked Up Lost Properties

109.03.12 館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妥善處理於館內拾得之遺失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人員因執行公務於館內拾得遺失物,視為本館拾得;讀者拾得遺失物,未留下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者,亦同。

 

三、本館拾得遺失物之處理,由本館流通櫃台業務組別負責處理。

 

四、遺失物招領程序:

(一)本館應將遺失物及其相關資料登記於「受理拾得遺失物登記表」,並註明拾得時間、地點、拾得人基本資料及聯絡方式。

(二)本館知悉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應從速通知領回;如無法知悉,應於本館網頁公告招領。

 

五、遺失物經本館公告招領逾1個月,未有受領權人認領時,本館應將遺失物交存於轄區警察機關。但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下者,本館應依民法第807條之1規定辦理。

 

六、遺失物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本人應攜帶身分證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件至本館領回,並填具「遺失物領據」。

 

七、遺失物於公告招領期間內,未有受領權人認領,且由本館依法取得所有權者,其後續處理程序如下:

(一)遺失物如為現金者,由負責組別辦理繳庫。

(二)其他遺失物,依其財物性質,由負責組別列冊辦理變賣或報廢處理。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九、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