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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駐衛警察執行勤務要點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校園安全及秩序,防範犯罪事件,落實駐衛警察執行勤務,依據「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駐衛警察工作職掌如下:

  (一)於校區重要出入口門崗、隊部及作業中心等處所,派員實施輪值,加強校區巡邏及安全設備監看。

  (二)依本校交通管理法規,執行校區車輛管制,落實車輛管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

  (三)維護校園安全、秩序、安寧、適時制止校園滋擾、破壞,並注意防盜、防災其他突發事故之應變。

  (四)支援校內各單位舉辦活動之秩序及安全維護,並適時處理緊急事故。

  (五)接受教職員工生遺失物之查詢。

  (六)執行校區門崗、哨所及大樓保全之勤務督導。

  (七)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協助整理交通實施規定」維護校園周邊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

  (八)校區各辦公室備用鑰匙、通行卡保管及借用登記。

  (九)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駐衛警察執行勤務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應著制式服裝、配件齊全、儀容整齊。

  (二)應依排定勤務表準時上下班,如因故須調班,應於二日前申請核准,不得私自調換班;交接班以提前15分鐘為原則,如接班人員尚未到達時,不得先行下班,並依序報告上級處理。

  (三)如遇重大事故或突發狀況,應填具「突發狀況處理表」(格式如附件),具體敘明事件源起及處理經過。

  (四)執行勤務時應服從命令,如有意見應循正常行政程序申訴。

  (五)應詳實填寫執勤紀錄簿,交接時應確實交接簿冊、未完成事項及執勤裝備。

四、駐衛警察隊隊長、小隊長每週應實施勤務督導乙次,並將所見狀況及事實記載於執勤紀錄簿。

五、駐衛警察處理事件,應依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等相關規定通報,並詳載於執勤紀錄簿。

六、駐衛警察接獲通報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等性別平等事件,應依本校性別平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及通報,並給予當事人適當協助,對於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