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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駐衛警察管理要點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駐衛警察之管理,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駐衛警察,係指本校駐衛警察及依本校「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規定進用之駐衛警察。

三、本校駐衛警察隸屬於秘書室,由主任秘書負責指揮督導,並接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監督。

四、駐衛警察之進用,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及本校「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規定辦理,並送請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審查。

五、駐衛警察之待遇、退職、資遣、保險及福利等,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及本校「進用校聘人員實

        施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駐衛警察之差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本校「職員差勤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駐衛警察上班到勤時數為8小時,應依每月簽奉核定之勤務表執勤。上班服勤時間規定如下:

  (一)早班:07時至15時。

  (二)中班:15時至23時。

  (三)夜班:23時至翌日07時。

  (四)內勤:以08時至17時為原則(含中午休息1小時),但因任務需要調整上班時間,上班時數加計休息時間須足9小時。

八、駐衛警察之獎懲,依本校「職員獎懲實施要點」辦理。

九、駐衛警察之考核(成),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及依本校「校聘人員考核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前項駐衛警察之考核(成)經本校核定後,函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備查。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