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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學術資源分配要點

89年05月04日8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93年06月16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0月12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獎勵及協助本系教師提昇學術水準,特根據「國立成功大學各院系(所)學術資源分配要點」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系學術資源包括研究室空間、圖儀費、工作時間(教學、研究、服務之工作負擔)及其他可分配之學術資源。

第三條

本系學術資源之分配,由系務會議決議之。系務會議未及決議之事項,得由系主任先行裁決,但應於一個月內送請系務會議追認或修改。

第四條

本系學術資源之分配,主要之依據為本系教師在學術上之貢獻,含教學、研究及服務,其比例為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第五條

本系圖儀經費應經系務會議決議後使用,原則上應優先應用於本系共同及重點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置及支援新進教師之學術研究需求。

第六條

本系研究室空間,應優先滿足每位教師之最低實際需求,並預留新進教師研究室,剩餘部份則優先支援學術性研究。

第七條

本系教師之教學時間應符合本校相關規定,工作時間得依個人研究專長特色作合理之調整。

第八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經社會科學院審核後,會研發處轉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